时间:2022-12-21 11:02: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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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依法评定被拆迁房屋等级并给予经济补偿,给被拆迁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政府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据此,赔偿请求人直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则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要求政府行政赔偿,但申请人其既未提供政府相关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也未提供曾经先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而政府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则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尤其重要的是,因不服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而政府由不是相关补偿安置主体的,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缺乏事实根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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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贾素飞
汇总编辑|王二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