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2:12:36来源:法律常识
文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内容摘要:通过核实外汇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交易资质,认定平台是否合法;通过核查外汇交易平台是否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控制数据的涨跌,认定平台是否真实,从而判定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
一、通过查实外汇投资平台是否属于自行搭建的平台,该平台是否可以通过后台进行登陆,控制数据的涨跌,从而确定平台是否属于虚构的“炒外汇”平台
1.“昆仑国际”、“嘉盛集团”等外汇平台诈骗案。
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由业务员发送推广信息引诱被害人关注虚设的“昆仑国际”、“嘉盛集团”等外汇诈骗平台并大量投注购买,业务员与客服、管理人员相互配合,控制外汇涨跌结果。当客户投注大额金钱时,通过联系网站后台操作后台数据修改涨跌诈骗客户的钱财。【参考案例来源于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382刑初39号】
2.“长岛国际”外汇平台诈骗案。
该诈骗团伙利用“长岛国际”网站,以炒外汇、期货为名,向被害人提供投注买单,通过网站后台软件操控投注买单骗取被害人钱财。【参考案例来源于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刑初402号】
3.“信达国际”、“九鼎德惠”(“佰润环球”)外汇平台诈骗案。
曾爱军负责搭建平台及提供技术服务,其利用虚假盈利广告诱骗投资者到平台充值、投资,通过设立后台黑白名单控制盈亏等方式骗取许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46048.27元。【 参考案例来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42号】
4.“太平洋资本集团”外汇平台诈骗案。
具体流程就是先让投资的客户登陆找人做的“太平洋资本集团”网站注册会员,注册成功后,点“入金”按钮,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以及投资金额,系统就会自动将银行卡内的钱通过支付平台扣除并转账给上海黛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收到钱后我再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内,然后客户就可以在我租用的MT4软件上进行买卖外汇操作,系统默认为投资总额的500倍杠杆进行操作。MT4软件和服务器是“司通科技”公司提供的,汇率与实时国际汇率相同,但是不接入真实的国际外汇市场,一般投资者在赚一点钱的时候就卖掉了,但是被套住的时候死扛住不卖,还有的继续补仓,他们亏损的钱都到了我的账户内,亏损越多,我赚的越多。【参考案例来源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392号】
从以上司法案例可知,上述外汇投资平台为自行搭建的平台,有后台登陆账号、密码,且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外汇数据的涨跌,属于虚构的“炒外汇”平台。
二、通过什么方式证明外汇平台为虚构的“炒外汇”平台
1.通过远程勘验笔录、在线提取笔录,获取外汇平台的相关数据。
金某2(网安)勘【2018】023号远程勘验笔录和金某2(网安)提【2018】35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通过登录服务器账号与密码后对荣某国际平台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相关数据后附盘。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对马某办案场所查获的服务器主机内数据进行提取,提取到纳斯国际、银河汇通、佰润环球、小乐云购、点点通、参客国际、掌中宝、九鼎德惠、丰晟金殿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后附盘(附光盘一张)的事实。【参考案例来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42号】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获取属于虚拟后台的证据。
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在蒋涛、徐子青、潘前昆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进行搜查,客厅内徐子青、潘前昆坐在两台台式电脑前,另外二台台式电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为蒋涛所用,在电脑上均发现有“荣某国际管理(虚拟)后台”等界面,三人交出了使用的手机,随后侦查人员依法将上述五台电脑及三人持有的手机(其中蒋涛有二部手机)予以扣押。【参考案例来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的函证实,“太平洋资本集团”未被授权获得买卖外汇业务的资质。
该分局无权限批准任何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未授权田晓庆本人及其相关公司或者“太平洋资本集团”从事买卖外汇业务。【参考案例来源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392号】
通过如上证据进而核实外汇平台为虚构平台,外汇投资平台的犯罪手法多样,但是共性也很明显,入罪思维也大同小异。通过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搭建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利用高额利润诱惑投资者,并通过操纵后台数据的涨跌等方式,控制交易,以达到非法占有投资者投资款项的目的。
刑事实务案例中,“炒外汇”平台被认定为犯罪,并不一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也可能是以轻罪——“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吴斌律师 |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专注诈骗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以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欢迎大家转载,但须标注作者名字及出处;否则,视为侵权。如需咨询,可私聊或者搜索:吴斌律师。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部分亲办案例:
1.广东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陈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本案被中央电视台、各省电视台以及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过。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直至一审审判,案件历时一年多,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广东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打掉一个罪名)
赵某某被控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电信”诈骗类案件),赵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本辩护律师二审介入此案,后经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情况得知,赵某某对查获的信用卡根本不知情且也不属于赵某某所有,一审审判阶段,法院不采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最终只认定诈骗罪,并判处了十个月有期徒刑。
3.广东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五天介入此案,在“黄金救援37天”内,依法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并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3000多)。最后,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当事人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4.山东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二天介入此案,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依法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依法了解了涉案情况,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法律意见,后撰写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4000多),递交给公安机关,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后,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8天,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当事人被羁押了28天后,重获自由。
5.广东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六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9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获得轻判,可以回家与家属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6.浙江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十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0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得轻判,写这份总结时,当事人已重获自由。
7. 广州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姜某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用于国际运输业务,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后因为货主被举报案发,该案涉案走私物品价值1亿多元,偷逃关税3300多万元。
本律师介入后,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撰写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海关。后,海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且该案不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至此,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29天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重获自由。回归社会,继续经营自己的饮食店。
8.浙江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程某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一年多,后由于某公司开发黄色裸聊app软件平台,公司股东、主管等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本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后,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当事人只是一名普通的财务工作人员,主观上并不知道公司股东、主管及技术人员经营黄色裸聊APP;客观行为上,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后来,本律师撰写多份法律意见书(字数长达:21000多),并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了36天后,重获人身自由。
9.广东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阻击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徐某某等人因为搭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身体并打砸对方的车辆,导致被害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
本律师介入后,认为徐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与其他人事先共谋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其车辆的故意,客观行为上,虽然徐某某借着酒劲踢了一脚被害人的车辆(未造成明显破坏痕迹),但徐某某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律师后来通过约见检察官,当面与检察官进行的面对面沟通,听取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当事人在被刑拘32天后,在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天(农历二十八)释放,开开心心和家人过团圆年。
10.广州晏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案例——无罪辩护)
晏某某因为与某女发生性关系,后被某女男朋友发现,某女男朋友为此向晏某某索取“赔偿”未果。后来,某女男朋友告知某女母亲,说其女遭晏某某强奸,为此,某女母亲及其男友继续索取赔偿,未果后报警,指控我当事人强奸,至此,一起荒诞的“强奸罪”案件“诞生”。
本律师依法在看守所会见晏某某后,晏某某明确表示与某女是同事关系,晏某某与某女完全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连续多天,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第二天还主动送食物给我当事人。从晏某某对本律师阐述的内容以及案件的逻辑关系,本律师判断出这个案件只是一起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并不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案件。于是,本律师亲自前往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经办警官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字数:3500多)。收到书面材料的第三天,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了15天后,成功取保候审,获得人身自由。
11.广州程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八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5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开设赌场罪,能够适用拘役,量刑是非常之轻的。所以,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也十分满意有效的辩护。
12.安徽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从宽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黄某某获得缓刑判决。
13.浙江黄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阻击检察院批捕,并变更当事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重获自由。
14.广州柳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获得轻判——罪轻辩护)
本律师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三天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到审判阶段(一审法院),本律师依法多次会见当事人,三个阶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累计字数多达:31000多),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采纳,认定当事人具有坦白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最终判决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9日(实报实销),当事人可以回家过2019年农历新年(猪年)。
15.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李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针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供有效的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最终李某某获得轻判。
16.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罪轻辩护—取保候审——获缓刑)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的第二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最后,王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陈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轻罪辩护——更改罪名为盗窃罪)
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成功的更改罪名,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终陈某某被控盗窃罪,仅判了八个月有期徒刑。
18.刘某某被控抢劫罪一案(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判决,历时仅47天,并且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最低刑期的辩护意见。
19.许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缓刑)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辩护人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许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龚某某等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
龚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后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据理力争,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故意毁害财物罪,最终在法院阶段,获法院轻判拘役三个月。
21.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罪轻辩护—轻判——保留公职)
李某某一审获重判,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才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最终李某某获轻判,并得以保留公职。
22.康某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针对涉案价格的鉴定等提出质证意见及辩护,最终获法院轻判。
23.杨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轻罪辩护——获轻判)
辩护人介入此案后,认为本案不应该适用重罪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应该适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据此,辩护人提出大量的辩护意见,并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审判阶段,获轻判七个月,“实报实销”。(“伪基站”犯罪案件)
24.覃某某被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轻辩护——获轻判)
审判阶段变更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变更为三年以下),并做了轻判。
25.张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罪轻辩护——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经辩护人有效罪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从犯、未遂、坦白的辩护意见,最终,张某某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6.赖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罪辩护——二审发回重审——跟进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赖某某系被同案犯欧某某蒙骗、恶意陷害,赖某某与涉案毒品无关的合理怀疑,且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赖某某对涉案毒品可疑物进行占用、加工、贩卖等实质性控制或管理的结论,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结论,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赖某某无罪。
27.邓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罪轻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认定为从犯)
该案曾引起某领域的轰动,并被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关注度极高,涉案人数极广;后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提出了变更轻罪名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依法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获得检察官的赞赏,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官与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并变更为轻罪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定为从犯。其实本次的成功辩护,辩护人是从公安阶段就已经开始出具了多份书面的辩护意见,这些书面的辩护意见,为检察院阶段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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