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7:15:32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福州办理房产继承问题,此前的做法是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自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之后持继承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继承登记的程序有了相应变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那么如今福州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2018年5月22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福州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上做出详细答复。
提问:我爷爷名下有一套房子,房产证齐全,房产证名字是我爷爷本人,但是我爷爷已经去世,户口本上我奶奶是户主,按照遗产继承,其他的亲戚也有继承权,请问他们是否需要做一份放弃继承的公证?或者直接由户主过户到我本人名下?具体手续怎么办理?
回答:您爷爷去世,需先办理您爷爷产权份额的继承登记。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您非法定继承人,需待继承人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将产权转移到您的名下。办理您爷爷产权份额的继承登记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一、持有关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不动产继承权公证(若有纠纷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然后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被继承人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到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或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直接申请不动产产权继承过户登记。
二、若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提供下列材料到到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六楼6010室申请不动产产权继承登记: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而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和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登记的,在办理时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具体为:
一、持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并需公示(60日)期满无异议后办理。承诺时限中不包含发函核实申请材料的时间及60日公示期。
二、持继承公证书办理的继承登记可在福州市民服务中心、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部办理,直接申请继承登记的仅可在本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