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8:27:1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近期的咨询中,有一位农民朋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自家原本在村内承包有6亩地,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证,并无任何争议。
然而在几年前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时,自家父亲一眼没盯紧,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就给登记成了3亩多地。自己在发现问题后找到乡镇街道,被告知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对这一登记错误予以纠正。
而自家是单独的“外姓”人家,村里那些此前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的农户恐怕难以在表决中同意,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
那么,土地承包权的登记错误,非得开村民大会才能给予更正吗?
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明确的:不需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在这一咨询中,当事村民对这6亩地的土地承包权已为土地承包权合同所确定,在确权登记颁证时的面积登记错误并不影响其土地承包权的行使。
在对登记错误的纠正中,土地承包权合同就是当事村民手握的最有力的证据。换言之,当事村民对涉案土地的承包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不需要重新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任何表决。
2.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而非具体的合同、确权登记行为。
笔者认为,乡镇街道之所以答复称需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决议才给更正登记错误,主要依据的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最初村集体在决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时制定的整体方案,而非针对某一户的具体的土地承包权合同或者确权登记行为。
合同是由村集体作为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法律并未规定需要由村民会议再对其进行审查、表决,村民会议也没有这样的职权。
故此,咨询中所谓的需要由村民大会决议才能更正,法律依据上是不充分的。
3.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出台的新规明确不动产登记簿要与土地承包权合同内容一致。
2022年9月13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其中对合同与登记的“一致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两部门要……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上述这两段《通知》中表述的逻辑顺序可知,合同与确权登记之间的“保持一致”,要以合同为依据,即登记簿跟着合同走,而不是相反。
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工作开展顺序而言,也是先签订合同,后确权登记发证。显然,这二者间保持这样的逻辑顺序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以此新规反推咨询中的情形可知,在有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出现确权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是登记信息,而非对承包合同中已约定明确的面积事实再行表决,这样才叫做“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分析至此,我们再回到咨询中当事村民所面对的困局上来。若村里执意不提供更正登记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或者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为由不予更正登记,当事村民又该怎么办呢?
在明律师认为涉案村民要在联系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将手上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供出来审阅,确保在更正登记所需证据上尽量充分。
那么在更正登记受阻的情况下,可尝试针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村委会等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促使其履行正确登记土地承包面积的职责,切实维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之,我们要通过法律途径尽量规避“同姓村民”等可能对自身权益的不利影响,“外姓人”也好,个别户也罢,其土地承包权益都不应被肆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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