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9:43:30来源:法律常识
借名买房是时常出现的一种房屋交易方式。
购房政策、贷款政策、户籍等各方面原因都可能产生借名买房。
我通过相关案例,给各位介绍和分析当借名买房出现争议及纠纷,时常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种类型,出名人反悔,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出名人也就是借出自己购房资格的人,因为是“借名”,所以房屋仍然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因此,受某些利益驱使,出名人很有可能对房屋的实际所有权进行主张。
有这么一则案例:
张某系王某的亲戚,王某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实际付款人是张某,张某从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将购房定金及购房款30余万元打入开发商的账户。随后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子一直由张某居住。
后来,双方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自己是借王某的名义,买了房。而王某认为是自己买的房,购房款是向张某借的钱。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本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的关系发生争议时,借名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要求过户。
根据法院的裁判规则,必须要注意举证规则的以下几个方面:
有无借名买房协议,本案就是没有书面协议,但是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本院认为,双方系亲姨甥关系,根据一般生活常理和传统家庭伦理,因亲属之间具有较高的信赖关系,故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不同,处理相关事务未必签订书面协议,综上,在可以确认张某出资购房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的事实、又有其他亲戚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张某已完成举证责任。
购房款的出资,全部有借名人支付,双方对此都不持异议。
房屋由谁居住,能够推定由谁占有,是借名人居住,还是借名人的亲戚居住。
虽无协议,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只要能认定这一层关系,后面要考虑的就是能否履行的层面了。
再看一则案例:
多余案情不再赘述,总之此案是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的,而且房屋产权证下来是由借名人一方保管的。
后来,出名人以房屋产权证丢失,骗补了新证,并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并将房屋进行过户登记。
借名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再把房子过户回来。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案,首先,出、借名双方是有书面协议的,这就比较好认定双方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那么在此基础之上,如何确定与案外人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这就牵扯到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问题,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案外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借名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就要不回来了。即便双方存在书面协议,那也只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案外人。
但是本案中,由于案外人和出名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借名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同时支持了过户的诉讼请求。
所以说,当出名人违约时,对于借名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这里再补充一个问题。
本文所列举的第一个案子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这种诉讼请求很有可能是要被法院驳回的。
注意,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必须要审查其请求是建立在何种法律关系之上,以及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借名买房协议书,对于出、借名双方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支持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但是不能确认房屋归某一方所有,确认房屋的归属,这是物权法律关系,而非合同,因此,提了错误的诉讼请求,也会导致风险的来临。
总而言之,借名买房一定要在前期准备好完整、合规的书面协议,在购房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日后的居住使用,都要注意规避好风险,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日后发生争议,要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以上文章内容仅供各位参考,如针对个案可直接私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