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刑事案件知名律师,信阳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名单

时间:2022-10-26 07:38:09来源:法律常识

信阳(正科级)干部王玉镁被判了

>>>> 刑事判决书公布如下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3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镁,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历任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铁西派出所所长、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19年7月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员会控制,2019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张林旭,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二部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镁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镁及其辩护人张林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近十年来,被告人王玉镁分别担任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铁西派出所所长、分局副局长的期间,因其与王某1、王某2、王某3(均已判刑)等人都是亲戚朋友关系,多次接受王某1等人吃请,到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对王某1等恶势力集团在明港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行为履职不力、有案不立、降格处理,长期充当王某1等恶势力集团的“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30日,王某1与王某3等人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金爵酒店吃饭期间,王某1酒后无故耍横滋事,将该酒店多个包间内的餐具桌椅、麻将桌等物品砸坏,被告人王玉镁当时作为明港镇铁西派出所所长出警后,本应对王某1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王某3向酒店赔偿2万元损失费后,王玉镁未能严格执法,未追究王某1刑事责任。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王某1构成寻衅滋事罪。

2.2013年秋季的一天夜晚,王某1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丰收路唱响KTV因琐事组织马付强、李佰全、李守刚、马建国(已判刑)等人到场聚众造势长达4、5个小时,导致KTV无法正常营业。此案发生时,KTV老板简某怕事态扩大未敢报警,因其知道时任明港公安分局副局长王玉镁和王某1关系好,就给被告人王玉镁打电话请求帮助对王某1等闹事群众进行劝离。被告人王玉镁作为分管铁西派出所工作的分局领导到唱响KTV,对王某1等人在其分管辖区内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劝离未果后离开现场,也未安排铁西派出所对事发现场进行控制,放纵王某1等人寻衅滋事,事后也未对王某1等人立案查处。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为王某1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3.2013年12月19日下午16时许,王某1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金爵酒店因琐事组织马付强、李守刚等人到场聚众造势,严重影响了酒店正常营业。被告人王玉镁作为明港分局分管铁西派出所副局长,得知情况后到达事发现场,对王某1等人在其辖区内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劝离未果后自己离开,第二天早上方将涉案人员劝离,后未对王某1等涉案人员进行立案查处。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王某1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4.2015年1月10日20时许,王长海、艾翠花组织人员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设路“至尊KTV”门前支锅闹事,严重影响了KTV营业。KTV老板武某为尽快恢复营业,通过多名中间人说和,在被告人王玉镁、铁东派出所所长严某的主导调解下,形成武某向王长海赔偿16万元的协议,武某向王长海支付16万元现金后,在场人员方才撤离现场。被告人王玉镁作为明港分局副局长分管铁东派出所辖区工作,面对王长海等人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因其与王长海、王萍是熟人关系,没有依法立案处理王长海等人,而是出面主导调解致使被害人武某赔偿16万元才平息事件。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王长海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5.2015年2月20日,王某2在明港艾客酒店因琐事,联系王某1等到场为其助威造势,打砸物品,王某1辱骂并拉扯出警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王玉镁作为当天值班的明港分局副局长出警,对现场情况进行制止。后该案由明港分局治安大队立案办理,被告人王玉镁为使王某2等人从轻处理,请该案主管副局长及办案人员吃饭,并私自给王某1看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王某1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6.2017年8月19日14时许,王某1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民族新村麦海迪清真楼吃饭期间,与李佰全、刘梅珍夫妇发生言语冲突,后王某1指使王二坤殴打刘梅珍,致刘梅珍轻伤二级。2017年9月8日,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决定对“2017.08.19信阳市明港镇刘梅珍被故意伤害”案立案调查,在王玉镁出面调解下,王某1和刘梅珍达成调解,该案案发辖区不属于被告人王玉镁分管,但王玉镁对此案审批撤销,未追究王某1、王二坤二人的刑事责任。该起事件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503刑初597号认定王某1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受贿罪

2009年,被告人王玉镁任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铁西派出所所长期间,得知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明港镇鸿基路销售门面地皮,遂与中兴公司总经理刘某2约定按每间9万元(共18万元)价格购买两间门面地皮。刘某2因铁西派出所在三里井设立警务室,在开发过程中需要铁西派出所帮助解决群众纠纷等问题,在被告人王玉镁向其支付5万元后,对王玉镁明确表示不再收取剩余13万元房款,截至案发,被告人王玉镁也未予支付。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玉镁的供述,证人雷某1、王某1、简某、牛某、雷某1、刘某1、米某、严某、余某1、武某、刁某、张某1、雷某2、余某2、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易某、李某1、李某2、刘某2、张某2、靖某等人的证言,王玉镁手写的情况说明,刘某2写的情况说明,张某2手写情况说明,明港分局出具的关于三里井警务室情况说明,售房合同,余某2、王玉镁书写的出警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刑事案件报告书、撤案报告书、撤案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无犯罪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明港分局关于党委委员分工的通知、明港分局文件、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王某1涉黑案件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玉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玉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关于受贿罪,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能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上交赃款,认罪悔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恶性不大。第二、关于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未能将维稳工作任务与打击犯罪严格区分,系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王玉镁与关联案件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长海等人之间无任何利益输送,二者之间不存在紧密无间、谋取共同利益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态度真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两年以下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玉镁的亲属代王玉镁向河南省信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退款44.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玉镁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玉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王玉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上交赃款,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王玉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玉镁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玉镁退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没收,由河南省信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艳萍

审判员 张陶冶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芳

此前信阳王玉镁被调查

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目前正接受调查

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原副局长王玉镁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一级警长王玉镁(正科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平桥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玉镁的简历

王玉镁,男,回族,1972年8月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大学学历,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12月参加工作。

1991.12—2000.10 武警部队战士、技士。

2000.10—2012.11 信阳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科员、所长、副主任科员。

2012.11—2013.04 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党总支委员、铁西派出所所长。

2013.04—2018.09 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2018.09— 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一级警长。来源:生活圈、信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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