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1:14: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读者秦有刚近日反映说,他于2021年9月入职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员,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试用期为2个月,但未就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和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只是笼统地约定其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满后,他经考核合格顺利转正,可是每月领到的工资仍然是8000元。于是,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求设计公司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公司认为按8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月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了他的涨工资要求。
他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并非就一定要高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做出的“不低于”一定标准的保护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因此,认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就得一定高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这种逻辑推理,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中,秦有刚和设计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只是笼统地约定其月工资为8000元,既未明确其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也未明确其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所以,其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转正后设计公司应当按月工资1万元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