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3:47:57来源:法律常识
老张和小李于2005年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二人的婚生女儿张小爱随同老张一起生活,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张小爱18周岁止。
离婚后,老张做一点小生意,因生意的变迁,老张在离婚后搬迁了好几个地方。张小爱也随同老张搬迁,这样导致小爱在其满18周岁时,还在上高中二年级。老张在这一年因为病情,生意每况愈下,欠下了不少外债,女儿的生活费也没了着落。
母亲小李早已组建了新的家庭,在张小爱年满18周岁时,就没有再支付抚养费了。
为了让小爱能顺利完成高中学业,老张找到了律师,想要起诉小李支付抚养费至张小爱完成高中学业为止。律师认为,张小爱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说明即使子女成年了,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的,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那么“不能独立生活”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回归到本案中,张小爱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符合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但是因其还在上高中,所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畴。那么要求母亲小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