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1:06: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81执恢3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大水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坝镇湖东行政村小山口村
身份证号:3426011969****1610
立案时间:2021-01-13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大水、王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借款本金72137.94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加收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王大水、王小荣抵押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C70.7、产品序列号07BT20450085)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大水、王小荣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王大水、王小荣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不足部分的债务由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王大水、王小荣、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2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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