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 1需要找律师吗,澳网 德约

时间:2022-12-22 01:49:5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本文作者作为具有18年球龄的律师,长期关注体育法律事件,不久前,德约和日本亚瑟士公司合作的品牌在韩国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最终亚瑟士胜诉。德约近三年可以说是风波不停,1月16号,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德约起诉,德约一波三折梦碎澳网,这无疑是世界网球运动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一次裁决,让我们一起回顾案件的过程。


资深“网球律师”深度解读德约澳网签证案件


一、德约签证案事实回顾

2022年1月5日抵达澳大利亚。抵达后,他被带到移民检查站,并由移民局官员讯问,直到2022年1月6日凌晨。


2022年1月6日,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ITIZENSHIP, MIGRANT SERVICES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本文统一翻译为“内政部”),一名代表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116(1)(e)(i)条”取消了他的签证。

(e) 其持有人在澳大利亚的存在是或可能是,或者可能是,对以下方面构成风险:

(i)澳大利亚社区或澳大利亚社区的一部分的健康,安全或良好秩序......


2022年1月6日,德约向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第2庭,简称FCFC)提起诉讼,试图撤销其取消签证的决定,理由是签证官执法程序违法,FCFC法官当晚给予德约临时救济权利,定于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开始最终听证会。


1月10日,听证会争议焦点及法律规定:

内政部律师也承认,内政部代表取消签证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命令取消内政部代表的决定。

理由:这是一项不能由内政部代表行使的权力,但只能由部长根据该法案第133C(3)条亲自考虑和行使。

法律依据:1958年《移民法》第116(1)(e)(i) 第133C(3)及(4)條的條文。如下:

在下列情况下,部长可以取消某人持有的签证:

(a) 部长确信存在根据第116条取消签证的理由;以及

(b)部长确信取消签证符合公共利益。


据此,德约的律师提供了不是部长行使权力的申辩意见,签证官员做了长达10页的申明。


德约获得FCFC临时救济支持,由于17号澳网开始,没有时间准备书面申请,德约的律师签了承诺尽快补交文件,在此基础上,FCFC法官批准了口头申请,取消了内政部的第一次决定,德约也做出了损害赔偿的承诺。


签证官员也承诺在听证和确定司法审查申请之前不将德约科维奇驱逐出境。


FCFC随后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法》(Cth)第153(1)条将诉讼程序移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根据《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Cth)第32AD(3)条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


听证获得临时救济后,时间非常紧迫,德约和律师在14、15日递交了多份申请及20份证据,文件长达近300页。

资深“网球律师”深度解读德约澳网签证案件

图: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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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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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件材料


联邦法院为保障德约权利也极为高效,首席法官指示法院1月16日星期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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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法律及相关判例



1、适用法律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庭法法院 153, 153(1)


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第 20(1A), 32AD, 32AD(3)


1958年移民法116, 116(1)(e)(i), 133C, 133C(3), 133C(3)(a), 133C(3)(b), 133C(4), 476, 476A


2014年移民法修正案


2、内政部的律师还引用了大量的类似案例观点摘要和充分的证据,做了长达32页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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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争议焦点



1、内政部长代表取消签证的权利行使是否适当;以及签证官员及代表的主客观标准


a) 德约对澳大利亚社区的健康、安全或良好秩序构成威胁;而是签证官员是否确信,就第116(1)(e)(i)条而言,他的存在是或可能或将要或可能是这种风险。


b) 德约做出的赔偿承诺是否合理,或无法以适当的物质或合法理由达到赔偿的目的。


2、取消签证所依据的符合“公共利益”是否成立




四、审理辩论的过程



1、德约律师提出的主要观点:


根据1958移民法案第133C(3)条的权利提出了质疑,程序不合法,在做出决定之前,德约有权发表意见。


选择根据第133C(3)条决定,应该同时考虑到特殊情况和迅速解决此事的公众利益,考虑可能迅速取消签证。这种公共利益包括:

(a)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即将开始;

(b) 通过诉讼对取消签证决定提出质疑的前景,以及如果可能的话,是否宜让法院有时间听取论点并立即作出决定;

(c)德约在社区中,而他可能对健康和良好秩序构成威胁;


2、内政部官员答辩主要观点:


1)已经让德约充分申诉、发表了他的意见;


2)澳大利亚社区正在经历大量且不断上升的COVID-19病例,并且社区中有一个活跃的,直言不讳的少数人反对接种(或强制接种疫苗)针对COVID-19;


3)德约尚未接种COVID-19疫苗,这是德约的澳大利亚之行的承诺文件中承诺过的;


4)DJOKOVIC先生还提供了其COVID-19检测结果的副本,即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呈阳性(结果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PCR检测阴性(结果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和SARS-COV-2 RBD IgG检测呈阳性,这似乎证实了DJOKOVIC先生被确定为最近或先前感染(结果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5)德约科维奇还提供了Verica Jovanovic副教授2022年1月12日的"证词",指出德约科维奇在2021年12月16日抽样的阳性检测结果和随后在2021年12月22日到期的阴性检测结果是“合法的”。 副教授sor Jovanovic还表示,“测试系统可靠、准确,Novak Djokovic先生的测试结果是合法的”;


6)我收到了澳大利亚网球协会的一封信,这封信由Carolyn Broderick博士签署,并由组成的独立专家医疗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我考虑到,在收到这封信后,DJOKOVIC先生认为他有有效的医疗豁免权来澳大利亚,此后他将有权留在澳大利亚。在行使我是否取消的自由裁量权时,我给予这一因素一定的权重;


7) 尽管我做了上述假设,并承认德约科维奇将COVID-19传播给他人的个人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但我仍然认为他的存在可能对澳大利亚社区的健康构成风险。


8)正因为如此,我认为DJOKOVIC先生在澳大利亚的存在可能会对澳大利亚社区构成健康风险,因为他在澳大利亚的存在可能会助长反疫苗接种情绪;


9)内政部官员还提出了对德约不利的证据及观点:

a)2021年12月18日,德约科维奇故意参加了L'Equipe的采访和拍摄。他说,他确保自己保持社交距离并戴上口罩,但在拍照时没有戴口罩。

b) 德约科维奇作为体育界和更广泛社区的榜样的高调地位和地位,他在澳大利亚的持续存在可能会在澳大利亚收到COVID-19阳性检测后,对预防要求造成类似的无视。特别是,他的行为可能会鼓励或影响他人效仿他之前的行为,并且在COVID-19检测结果呈阳性后未能遵守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这本身就可能导致疾病传播,并对其健康和他人造成严重威胁。我认为这是导致澳大利亚社区健康可能面临风险的另一个因素。

c) 德约科维奇是一个备受瞩目的人,在体育界和更广泛的社区中具有榜样的地位,德约科维奇不仅没有接种疫苗,而且公开和广为人知的是,他反对接种疫苗在澳大利亚的预设可能会助长反疫苗接种情绪。他曾经或可能已经参与内乱和动乱的反疫苗接种团体。


3、德约律师申辩观点


1)签证官员不合逻辑、不合理或不合理地达到自己确信合理满意的程度,而且不合理地行使了取消签证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签证官员没有考虑取消德约科维奇的签证本身是否本身会助长澳大利亚的反疫苗接种情绪。


2)签证官员的推理,在这个中心前提下,它涉及一种不合理,不合逻辑或不合理的方法,以据称形成第133C(3)(a)和(b)条中任何一种或两种必要的抵偿状态,或行使酌处权:

① 解决德约科维奇在澳大利亚的存在的前景(由于不取消的决定)“培养反疫苗接种情绪”;但

② 不解决二元替代结果的前景(由于签证官员最终选择的取消决定),即德约科维奇被拘留并被驱逐出澳大利亚以及吸引随之而来的障碍重新进入“促进反疫苗接种情绪”,包括至少可能不更深或更广泛的情绪。

③ 如果签证被取消,之前签证持有人被驱逐出澳大利亚,那么通过促进示威活动可能会对良好的秩序或健康造成更大的风险,但是对于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的存在所带来的风险,这是法定调查。签证官员必须从逻辑上审查这两种假设,这种观念只是为了迫使签证官员采取一种方式来行使酌处权。

④ 内政签证官员决定取消德约科维奇抵达澳大利亚后的第二天之后,社区发生了。签证官员也说:“我也承认已经发生了一些骚乱,以至于为时已晚,无法避免它。在我看来,这与取消的公共利益相悖”。


16日的审理结束后,法官签发了驳回的德约申请的决定,并由双方协商费用,驳回的理由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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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者评论



1、有一种假设


通过短短十天内德约和签证官的申诉、听证、辩论和诉讼,形成了大量的资料。抛开法律程序来看,德约科维奇、费德勒、纳达尔一直长期统治澳、温、法三大满贯,但在三巨头中,德约在网坛引起的争议要比其他顶尖球员都要多,他的性格棱角分明,敢想敢说,因此也容易得罪其他球员的球迷,这次德约拒不打疫苗还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也算是顶撞了澳洲政府。


假设这个事件如果是发生在其他球员、或换一名签证官员或许可以通过,因为内政部长在拒签德约的时候,主观上确实考虑到了德约作为世界第一以及其言行对澳大利亚疫苗接种的影响。


2、法律的温度


法院决定文书提到:法院毫不怀疑,在公共事务高度的问题上,在内政部审议此事并最终确定和提出理由的四天时间里,对理由的提出给予了谨慎和考虑,鼓励和模仿体育英雄和偶像的主题贯穿了对健康和良好秩序以及公共利益的满意理由。


法院在星期天辩论结束时所说的那样,法院过去和现在都感谢所有双方律师在非常紧迫的时间限制下编写了全面、博学和明确的陈述,并感谢口头辩论的经济性和派遣性,这大大有助于法院及时处理此事。


在德约签证案中,似乎双方都没有对错,但总体上,内政部提供的判例观点比较充分,出示了很多对德约不利的证据,主要认定了德约作为网坛最具影响力的球员之一,感染过新冠病毒且表现出反对疫苗接种,可能助长澳大利亚反对接种疫苗的趋势,从而影响公共利益。


正如上述,澳大利亚的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该事件把签证法律和疫情防控政策结合在一起,无疑是体育重大赛事史上关于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一个重大判例。放在任何一个国家,结合具体的国情与法律,都可能不出现不同结果,因此,该案对于推动各国体育立法,尤其是签证法律中关于“公共利益”拒签条款,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体育大IP的法律问题


1) 赞助商利益:

梅西、费德勒、德约科维奇、老虎伍兹、乔丹,这些体育大IP本身的商业价值,远远超过运动员自身的奖金,因此,都有专业化的团队来进行全球的商业运作,对接、打理商业合作。德约和赞助商的协议里尤其可能包含如“四大满贯”等重大赛事的条款。如,2020年美网,德约误伤司线被罚退赛,如今其占统治地位的澳网,未来三年都因为签证案前途未卜,商业赞助合同、个人价值相应的也会受到影响。


2) 品牌合作:

体育大IP对于体育类品牌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几乎每个大明星都是一个品牌,和体育运动公司合作,德约科维奇和日本亚瑟士公司的合作非常成功,主要涉及明星姓名权(如“乔丹”)、商标、广告代言等品牌合作,主要是IP的知识产权运作,正如韩国“NOVAK”商标权人起诉德约科维奇与亚瑟士公司侵权该商标权一案,和中国乔丹案极为相似,NOVAK作为德约的英文姓氏,在韩国被注册商标,引发了诉讼,我们将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分享德约韩国商标诉讼案。


3)澳网签证案对德约的影响:

a) 德约的直接损失。

按照媒体披露的信息,德约在该案中花费50万美元左右,其中律师费,按照计时收费的话,10天时间密集应对,律师团队按照投入6(四名诉讼律师和两名事务助理律师)人工作计,每小时按照500-600美元,每天工作8-10个小时,律师费大概是25-30万之间,还包括德约需要承担的赔偿金,可能包括商业合同中的赔偿、和政府签承诺的赔偿等。

b) 德约的间接损失。

冠军:220万美元左右;亚军:115万左右;四强65万美元左右;八强53万美元左右,如果德约顺利在澳网参赛晋级,从目前晋级的选手水平看,获得亚军的几率已经非常高,如果顺利,可摘冠军,那么德约的奖金损失是很好估算的。

德约在澳网被拒绝签证,引发后续商业价值、商业合作可期的损失,暂时不好估量,还要考虑其他顶尖球员比如纳达尔、小紫薇、梅德韦德夫等在后续的赛季中排名的情况,当然也跟球员个人形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赞助商和商业投资人评估球员商业价值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c) 诉澳政府能弥补损失么?

尽管媒体上提到德约要起诉澳大利亚政府,索赔450万美元。但从联邦法院最后公开的判决来看,内政部律师对该案法律适用法律既往判例观点的梳理是比较充分的。德约是否对起诉澳政府进行索赔诉讼,基于上述所列损失的证据和推翻联邦法院裁决,均具难度,最终德约未必会真的起诉。

六、双方对阵律师



德约委托律师


德约委托的是澳大利亚老牌大律所Hall & Wilcox,拥有850多名律师,由律所负责人Natalie Bannister亲自带领团队办理该案。在联邦法院出庭的另外四位律师,Mr P Holdenson QC 、Mr N Wood SC、Mr N Dragojlovic、Mr J Hart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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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委托律师


内政部则委托了澳大利亚最大的为政府服务的顶尖律所Australian Government Solicitor,拥有400多名律师,从联邦法院的公开的文件来,其四位代理律师Mr S Lloyd SC 、 Mr C Tran、 Ms N Wootton、 Ms J Nikolic水平也是非常高超,准备了大量对德约不利的判例观点及证据。

资深“网球律师”深度解读德约澳网签证案件

(来源:网球之家 作者:唐顺良)

资深“网球律师”深度解读德约澳网签证案件

唐顺良律师有着近20年的网球经历,热爱网球,具有相当的网球理论水平,兼网球教练。曾有十多年大型企业工作经历,高级经济师,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参编著作两部,擅长管理的角度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风险控制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了较多有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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