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签合同注意什么,郑东平律师: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12-22 03:27:2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经营活动实践教训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做生意、找工作、租房子要签合同。所谓“先小人、后君子”,那么在签合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郑东平律师: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郑东平律师

今天大律君法律咨询平台合作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郑东平律师推荐你学习了解签合同时应该注意的细节问题。

一、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时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该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能不能将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欠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能不能将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件,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最后,大律君法律咨询平台合作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郑东平律师告诫大家:合同的种类很多,人性复杂,在生活中遇到需要签合同的情况时,如果仅仅靠判断交易对象是否恪守诚信,这样需要耗费的时间太长。因此,签署书面的合同就成为了陌生人之间最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当然,遇到情况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时,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大家如果遇到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上“大律君”法律咨询小程序,找郑东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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