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第三人需要找律师吗,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时间:2022-12-22 06:00:14来源:法律常识

与百姓说说法官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一个生命的剝夺!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官丶律师究竟是如何具体办理的呢?根据我近四十年的办案经历,现作一个较为简要的介绍。

一,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刑庭。

【注】①対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且犯罪较轻可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席开庭。如果该被告人有律师的,则必须经该律师同意。如果该被告人没有律师,则法庭会为该被告人免费提供一个律师。

②凡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均不公开开庭。

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公开开庭。

二,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会按规定的时间向被告人送达,然后决定开庭日期(不少于7天)

①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诉人丶辩护人丶被告人

②家属可以继续聘请律师,委托书可由律师交法庭。

③如果辩护人尚未阅卷的,可向法庭预约阅卷时间。

【提示】:此时初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是否供认过犯罪?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具备从轻或减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的问题。

三,律师应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应该必做的作业有:

A,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书面的概括性归纳。

B,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和适用的刑法条款进行研究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C,对指控证据一一排列,看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和关联性。对明显有矛盾的证据加以标注并有针对性进行复核。〈略〉

D,对鉴定丶勘验、审计结论以及其他书证物证一一对应,看证据指向是否矛盾?对鉴定的方法加以查证,看方法是否属于法定的技术手段?比如凶杀案件的血迹比对,不能靠血型定案而必须有专门法医机构或指定医院采用DNA方法做出鉴定结论。又比如,盗运国家文物出境罪,对涉案的字画丶陶瓷形成年代,是不能仅靠文物专家的眼睛鉴定而必须采用专业的碳14方法。(光靠眼睛是不靠谱的,因为文物有专业的做旧方法!)眼睛看上去宋代的,但碳14放射鉴定是20世纪30年的,那就打脸了!所谓文物,须是清代〈含清代)以前!如此,盗运文物岀境罪不能成立!又如,对于电子证据,要求搞清获取的途径与方法〈比如从电脑主机的硬盘获取;微信聊天记录当有电讯或专业的鉴定人员,拿着被告人的手机下载或上传,并证实IP地址的客观性〉

E,对同案犯供述摘录,与相关证据和被告人供述一一比对,寻找矛盾之处。〈略〉

F,要求律师在与被告人的会见中,就核心证据进行探讨,看被告人的申辩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逻辑。

【重要提示】: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那么律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负责任的律师就要询问被告人否认犯罪的理由是什么?有经验的老律师则会启发被告人,并提供几个方面的思路与途径。比如a,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b,虽有参加,但没有做任何的事情的证明?d,在案发的时间内,有被告人尚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有认知障碍丶精神疾病的病历或长治不愈的结论?【提示】:如果被告人家属反映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病史,则律师应该快速去治疗的医院查询病历和用药记录。【提示】被告人的用药记录,可以客观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疾病程度。(应及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如果鉴定有限制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则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或关系有到可能免除或减轻对他的刑事处罚)

对于杀人罪,如果被害人的尸体没能找到,杀人的方法,工具不清楚也没有查获的,尽管其他证据多多也不能定罪!

对于盗窃罪丶诈骗罪丶如果找不到被害人,也没有报案人,或者没有查获赃款赃物的,那么也同样不能定罪。

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不能定罪。

对于聋哑人的认罪,没有专业的聋哑通晓手语的"翻译"而形成的供述,法院是不能认可的。

对于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或外国人犯罪,如果没有翻译人,那么法庭不能开庭!

四,法院开庭庭审的重点:①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适用刑法的意见。通常公诉人会依起诉书宣读或摘要陈述。【提示】:公诉机关此时对法院会有"量刑建议书"或当庭表述。

②指控有罪的主要证据。根据检察院的证据目录,一组一组展开。

③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告人有律师的,律师会事先提交辩护词。

④被告人的申辩。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人的当庭翻供。理由是当初公安或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逼供所致。这对被告人来讲是有相当风险的!A,如果原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针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会当庭表示:原先的自首情节应该撤销!B,此时对辩护人的专业素质来讲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老练的律师会当场向被告人发问:为什么现在要翻供?理由是什么?有什证据可以证明是"逼供信"?【重要提示】対于被告人的翻供,如果被告人或律师无法提供令法官不得不认可的证据,那么结局照样是认定原来的有罪供词。所以律师对被告人的不当翻供,必须慎之又慎!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赌博。因为最终一切后果都是由被告人承担。

⑤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方证据的质证。一般先由公诉人一一出证,剩后由被告人丶律师质证。律师出证会由公诉人质证。

⑥对控辩双方各自的观点与尚未清楚的事实。一般公诉人有公诉词或当庭发表。

⑦控辩双方的焦点所在?法官对控辩双方的法律观点进行归纳,然后列出焦点一,焦点二,焦点三…

【重要提示】法官列出控辩双方的焦点,其目的就是A,确定罪与非罪。B,确定罪名。C,确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丶作用。D,确定当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E,确定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种类与具体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⑧法官会当庭对被告人发出种种的讯问。这目的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进一步确认。

⑨法官对公诉人的提问。有否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这是常规性程序,目的是:是否有加重或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况发生,或构成数罚并罚的情况?如果有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己构成多个罪名,则中止审理。要求公诉机关,再就漏诉罪名在追加后再次开庭审理。【重要提示】再次开庭,必须重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然后从新按照法庭调查丶辩论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走完过程。

⑩法官对律师的提问。这是法官为进一步确定辩方的观点丶理由,为可能影响判决的情况被及早察觉。

五,法官审案必须查明的重点。

①有罪还是无罪?

②此罪还是彼罪?

③重罪还是轻罪?

④犯罪情节的重轻?

⑤共同犯罪中的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丶作用?(以认定主犯丶从犯丶协迫犯丶教唆犯…)

⑥各被告人的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

⑦判处缓刑的可能?

⑧判处死刑的可能?

⑨免予处罚的可能?

【专门提示】:关于认定被告人对犯罪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定罪问题。这是长期以来,控辩双方争议极大的问题!对于辩护人来讲,这是一个很"烧脑"的存在!一个硬核的要求就是证明被告人"无法知道丶不应知道"。比如,认定快递小哥为他人投递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按标准投递流程,快递小哥在快递转运平台随机取到该快递邮包,他无权开包检查物品,他只按地址送到收件人就完成了投递。这个快递小哥就是"无法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因此不能被认定运输毒品罪!

六,判决书要着重阐述认定有罪或无罪的理由。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行为客观存在。须载明:有A,物证。有B,书证。有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供述。C,有鉴定结论或司法财务审计报告。D,有电子数据丶视频丶音频或微信记录等等。

②相关的定案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

③定案的各类证据都能相互印证。

④被告人供述与证据均能相符。

⑤判决书必须在尾部载明判决所依据的我国刑法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以示对法律的适用的合法性、正当性。

一份好的刑事判决书应该是一个"以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展示。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对被告人的处置是充分的摆事实,讲法理的,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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