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5:56: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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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黄先生,在2001年和亲戚商量好利用亲戚家的部分宅基地建房结婚,自房屋建成之后,黄先生一直在此生活经营,占用亲戚的部分与亲戚口头商量好通过补差方式与自家的宅基地对换。
2013年10月,黄先生与亲戚共同与安徽省萧县xx镇政府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了黄先生建的房子。
涉案房屋征收相关利益包括两处房屋和几万块钱的过渡费。房屋被拆之后,亲戚也明确说自己要地皮,不要黄先生的房子,但亲戚眼红黄先生的征收利益,将其中一处房屋占为己有,并将属于黄先生所有的过渡费也占为己有。
黄先生多次与亲戚协商和解,但亲戚均拒不归还属于黄先生的房屋及过渡费。黄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22年6月11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脱离宅基地单独设立。
黄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与亲戚就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对黄先生要求确认这两处房屋归黄先生所有及要求亲戚返还房屋和过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明杨国雷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书,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约定为口头形式,但出资建房人在建造房屋之后可以享有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虽然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但在审判实践中,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建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大家庭成员时,出资建房的行为既符合农村亲情互助的道德要求,也符合农村善良风俗,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黄先生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亲属关系,黄先生在当初建造涉案房屋之前,与亲戚口头约定过对换宅基地,现亲戚基于涉案房屋征收利益反悔,并不能否认黄先生与亲戚约定过黄先生可以利用亲戚部分土地建造房屋的事实。
在一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为黄先生所建并无异议,且在黄先生占用亲戚部分土地至亲戚签署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涉案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生活居住,亲戚并未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
据此可知,涉案房屋所有权为黄先生所有,一审法院以黄先生没有涉案土地使用权为由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涉案房屋过渡费为黄先生所有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黄先生与亲戚已经就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亲戚明确只要地皮,房屋与土地系分别补偿,黄先生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亲戚依法享有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利益。
即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涉案房屋所涉征收利益也应当为黄先生所有。在杨律师的指导下,黄先生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2年8月1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支持了黄先生的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虽然农村宅基地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但出资建房人仍可得到部分征收相关利益。
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形下,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那么出资建房人显然有权依据约定和建造房屋的事实主张自己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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