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5:53:1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131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邓辉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10幢2103室售房挂户
身份证号:3426221971****8539
立案时间:2021-03-0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一般消费本金514589元、手续费784.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34.84元、利息874.35元;偿还分期本金6616.79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32.44元、利息317.25元;以上合计24249.25元。二、被告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邓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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