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0:14:06来源:法律常识
在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诉讼法治普及的不足,人们往往把“捕与不捕”当做“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理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乏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造成上访申诉,说到这里,就有必要给大家讲解下逮捕的情形了。
众所周知,逮捕也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如果某个刑事案件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必然是符合不准予逮捕的要件。检察院不准予逮捕从法律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刑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又无社会危害性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也不是说,变更强制措施以后就不可能再逮捕,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期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情形的,检察院就应当实施逮捕。
实践中,检察院不准予逮捕后案件会出现两个方向:(1)立即释放;(2)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案件被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且将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案件还是要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根据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故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仅意味着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而已,并不影响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并不是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便不会再被逮捕,不会再被起诉,因为上面也说到过,取保候审期间是不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如果后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会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中,也表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建立了不捕直诉、不起诉刑行衔接机制,运转良好。也足以说明捕、诉、押并非犯罪治理的唯一手段,少捕慎诉慎押更不是对犯罪的放纵。
综上,取保候审后,即便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不再逮捕,但也不影响后期的侦查、审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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