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6:21:01来源:法律常识
涉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恶性刑事案件,多发于熟人之间,甚至是在男女朋友之间。并且由于私密性,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认定难度比较大。并且由于性行为方式的多样性,甚至还有发生在同性之间,涉性犯罪非常复杂。以下结合一些案例,谈谈个人看法。
【案件一简介】 2017年3月6日,吉林省公主岭市男子马某使用暴力与苗某某发生关系,采取非传统性行为方式,致苗某某后部受伤。3月8日,苗某某向警方报案,称其被男友马某强奸。警方于3月14日传唤马某到案。最终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马某提起公诉,马某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真实案件:(2017)吉0381刑初550号)
【法律分析】上述案例构成“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上述案例无疑违背妇女意志,无疑也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仅限最传统最常规的性方式。像上述案例中这种非常规性方式,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是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案件二简介】2020年9月初,男子贾某通过微信刘某(女)为好友,刘某当时刚好与男友闹别扭。贾某便引诱刘某在其车内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贾某并偷拍了刘某的裸照。同年9月11日,贾某再次约刘某见面,因刘某已与男友和好,拒绝见面,但贾某以裸照威胁刘某,刘某被迫再次上了贾某的汽车。贾某驾车将刘某带至某地下车库,在车内以“再次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为诱饵,强行对刘某非传统性行为,致刘某后部受伤。后警方以贾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但由于警方无法证明第三次性行为违背了女方即刘某意志。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真实案件: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1号)
【法律分析】首先该案,我没有查到相关案件细节。如果警方仅以第三次性行为刑拘贾某,应当定“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但是警方以“强奸罪”刑拘贾某,可能还有其他行为。但是这个案件最难就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因为前两次显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第三次是否违背除了女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男女偷情中,为逃避男友或老公责骂,也常有女方假称强奸的案件发生。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疑罪从无对男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三简介】小刚(男)名牌大学刚刚毕业入职某公司,小刚长得也非常高大帅气,非常受公司女同事的青睐。小刚直属领导(女)对小刚也照顾有加。有次小刚和女领导一起出差,因为出差成功谈下大单,两人喝酒庆祝。小刚不胜酒力,烂醉如泥。女领导把小刚扶入房中。女领导一直难耐寂寞,自助完成性行为。(虚构案例)
【法律分析】女领导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目前我国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被侵犯的对象,但是强制猥亵罪是不分男女的。女性强制猥亵男性,男性强制猥亵男性都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前述虚构案件,领导是男性。同样涉嫌强制猥亵罪。
结语:涉性犯罪由于极强的私密性,是否违背妇女或他人意志比较难以证明。如果身上没有明显伤痕,也没证据不省人事,碰到嫌疑人特别硬,确实给警方破案带来难度。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回到“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的老路。因为,实践中也确实大量存在确实是偷情,女方却谎报被强奸的案例。所以女性(包括男性)在外面既要洁身自好,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不能轻易喝他人开过的饮料,也不要无缘无故和他人去私密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