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6:40:51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笔者收到很多关于罚金刑的法律咨询,当事人主要的关注焦点在于:被告人被判刑坐牢了,还有必要缴纳罚金吗?对此笔者专门整理了执行罚金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参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涉及财产刑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
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据此,王钰龙律师认为罚金作为刑罚的附加刑,是刑罚的其中一种。不会根据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愿去决定是否缴纳的,该交的还是得交,拒不缴纳的,国家会通过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方式强制执行。相反主动积极缴纳罚金的,在判决时有优惠政策。
那么,主动积极缴纳罚金会对收监执行后的减刑有什么帮助?
对于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据此,王钰龙律师认为罚金刑执行情况将会影响到减刑。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会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也会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会有所限制。相反如果罪犯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会对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有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减刑,尽快回归社会、家庭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