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7:14:43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张丰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执行法官穷尽相关措施也执行不到钱”。这种情况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甚至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以公司名义来为自己做挡箭牌,那么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分析股东情况、是否实际出资、股东有无变更等具体情况,然后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办法。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第一种方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唯一股东的财产(要求公司为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之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第二种方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前股东的财产(要求公司存在股东变更情况,且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之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第三种方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无偿收受公司财产的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第三人的财产(要求公司存在无偿将财产转给第三人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将财产转到其亲属、朋友的账户,但是取证证明难度较大);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之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第四种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股东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要求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到位,否则将无法让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6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综上所述,在官司打赢了,公司迟迟没钱支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何一种办法实施,从而尽可能拿回钱(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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