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1:29:49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9-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累计金额约为人民币47,652,089.19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目前尚有部分利息、违约金无法预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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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文峰股份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3,308,618.88元及其至2019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822,717.64元;(2)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金人民币13,308,61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4,066.5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中一审律师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268,499.04元);(4)判令被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条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10日,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文峰千家惠)与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深喜公司)、被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深喜公司)就欠款偿还事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连云港深喜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分期归还原告人民币13,629,439.10元,具体为:于2016年10月30日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不低于5,0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上海深喜公司对连云港深喜公司在协议履行中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为追索债务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执行费。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仅向原告文峰千家惠支付了本金人民币320,820.22元、利息人民币1,166,929.78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为此,原告文峰千家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3日,文峰千家惠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703民初1342号,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二)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学军、马静凤的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学军、马静凤
2、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7,409,139.13元、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及延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欠款人民币20,377,199.50元的利息为人民币199,243.73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354,975.25元;第二笔欠款人民币7,031,939.63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的利息为人民币288,895.52元);(2)判令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本金人民币20,377,1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6,226.37元)、以本金人民币20,377,1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即每日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358.43元)、以本金人民币7,031,93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即每日利息人民币849.70元);(3)判令被告马学军、被告马静凤对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款人民币7,031,939.63元及其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的全部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9日,原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与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深喜公司)就借款还款事宜签订《连云港锦绣文峰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合同书》一份,约定连云港深喜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文峰股份归还借款人民币20,377,199.5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连云港深喜公司还清上述借款止,利息按11%计算,连云港深喜公司应在每月30日前向文峰股份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利息与本金同时付清;连云港深喜公司如果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文峰股份缴纳延迟付款违约金。2018年5月25日,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向原告文峰股份出具《申请》一份,确认原百货商场固定资产连云港深喜公司与文峰股份不另请第三方审计,以文峰股份确认金额为准,即7,031,939.63元,被告马学军、被告马静凤在该《申请》上签字承诺为连云港深喜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仅向原告文峰股份支付了利息人民币8,897,477.75元、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322.52元,其余本金、利息及延迟付款违约金均未支付。为此,原告文峰股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7日,文峰股份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9)苏0602民初3078号,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