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4:05:09来源:法律常识
8月27日,红星资本局从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起披露的案件显示,刘某存在农业银行(601288.SH)一支行的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7次扣划。
原来,家住河南省禹州市的刘某,在农业银行禹州支行开有账户并存了一笔钱。不过,她取款时却发现,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农行禹州支行和农行许昌分行从其账号中连续划扣资金7笔、共计30804元。由于刘某与上述两行不存在经济纠纷,随即在农行营业机构查询。不过,查询扣划原因后结果显示为“不明”。
刘某认为,上述两行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下,随意扣划其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随即,刘某将上述两行起诉至法院。
裁判文书
今年6月1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农行禹州支行辩称,刘某所诉不实,银行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反,恰恰是因为刘某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其贷出的款项无法收回,侵犯了其权利。禹州支行扣划刘某农行卡上的款项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是农行系统自动扣划导致。
同时,农行许昌分行辩称,许昌分行不是适格主体,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是农行禹州支行,账号是禹州的资金账号,许昌分行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赵某某和陈某某曾作为借款人,于2013年7月22日与农行禹州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单笔借款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7月21日。其中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而这笔贷款的保证人为刘某。
2020年10月12日,河南法制报刊登了农行禹州支行的催收公告,提醒上述借款人和担保人赶紧还款。同时在未通知刘某的前提下,农行禹州支行以逾清收超为由,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分七次从刘某的账号中共扣划存款30804.45元。
法院认为,农行禹州支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刘某主张保证责任,且在刘某在其处开设账户中自行将刘某账户内存款扣划后用于偿还所担保贷款,其行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农行禹州市支行返款刘某某被扣划存款30804元。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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