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04:10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1月6日讯(通讯员 韩丹 赵丹丹 记者 于英杰)近年来,随着房产交易的火爆,买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常熟的张某通过中介,与徐某夫妇签订购房合同,交了2万定金后对方却反悔了,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徐某除了返还定金,还另外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等14.5万元;因张某及时买到了同类型房屋,要求赔偿差价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7年5月21日,徐某夫妇与房屋中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常熟某小区一套房屋卖给张某,双方3日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即交付定金2万,徐某出具收据一份并签字确认。可第二天,令张某郁闷的事情发生了。当张某约徐某夫妇办理房屋网签手续时,徐某夫妇却告知不想卖了。
这买房的定金也收了,合同也签了,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张某多次与徐某夫妇交涉。徐某称,因不想刺激妻子朱某才不得已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房价未达到他们的预想的价格;朱某则称:卖房是想换一套楼层低的房屋,现在眼看房价一天一涨,卖掉的房款无法另购一套房屋,所以不打算卖了。鉴于徐某夫妇的违约行为,2017年6月8日,张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因房价上涨而造成其损失的赔偿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徐某称房屋售价未达到心理预期价格,决定不卖了,而且自己也在合同签订次日就明确告知了房屋中介,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主审法官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判决徐某夫妇向张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对张某要求的因房屋上涨的费用,因其及时买到了价格相近的同类房屋,徐某夫妇违约行为并未给他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履行判决义务,除了返还2万定金,还赔偿徐某14.5万元。
【法官提醒】
房价日益攀升,买卖房屋行为应该更加慎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正确认识并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主张违约赔偿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是否必然承担因房屋上涨而造成的损失等问题,都需要买卖双方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