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8:11:10来源:法律常识
“房子一天没住,让我白扔了2000元,那我觉得亏!”
“房子没租出去,我赔了不少钱,我才更亏呢!”
…………
10月24日,在禹王台区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室内,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正在调解中。担任此次调解工作的两位调解员分别是汪屯乡司法所所长刘玉英和开封市宋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波。
接到调解任务,两位调解员立即开展实地调查工作。经调查,两位调解员了解到,早几年,家住汪屯乡的杨女士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准备将来给儿子作为婚房。因为暂时用不着,她就在网上发布了出租信息。今年6月,同乡的林女士联系到杨女士,想要租这套房子。由于当时房子还是毛坯房,林女士打算租用3年。于是两人经过协商,约定房租每月1500元,租期3年。林女士预交了2000元的定金,杨女士把房子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同时购置了部分家具。不料,就在房子装修好、家具即将送货上门时,林女士因为婆婆突发重病需要照顾,告知杨女士无法再租房,并提出想要回那2000元的定金。但杨女士认为,房子是为了出租才装修的,装修房子花了近4万元;她退家具的运费,商家让她承担,需要1200元。林女士说这么一算,房没租出去还赔了不少钱,租房定金不能退,还得赔偿损失。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这才申请了司法调解。
掌握情况后,在调解现场,两位调解员从“法”入手,首先向林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两位调解员讲解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如何租房,你俩是口头协商,虽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也受法律保护。林女士因为个人原因单方面毁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通过两位调解员讲解法律,林女士明白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接着,两位调解员现场劝解杨女士,希望她能看在林女士突然不租房子是因为婆婆突发重病需要照顾的具体情况,体谅一下林女士的实际困难,适当作出一些让步。杨女士表示可以让步。
最终,经过两位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互凉互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林女士赔偿杨女士1200元的退家具运费,此赔偿款从定金中扣除,余下的800元租房定金退还给林女士。在两位调解员的主持下,杨女士当场退还林女士8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这起租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来源:开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