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0:12:23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我去年十一月份开庭的一个案子。
去年11月13日,顾问单位突然打来电话说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原来是一个员工在出差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把一个骑电动车的中年人撞死了,但因为电动车主是逆行,且电动车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而员工既没超速也没其他违法行为,所以交警队认定司机仅负次要责任。
在协商赔偿无果后,死者的两个姐姐与一个哥哥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因为死者未婚无子女,父母也不在世,所以只有兄弟姐妹是继承人。
员工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立马委托律师,律师建议把单位追加为被告,说员工是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我们就在11月13日接到了顾问单位的电话,这时候距离开庭只有9天时间了。
了解了具体情况后,我们做了三件事:
1、立马开车去事发地阳谷县,为了判断员工的路线是否合理,特意没走高速,因为员工当时从济南出差去曹县,走的下道。(发现如果从济南去往曹县,即使走下道,正常来说也是不用经过事发地点的,所以员工办私事的可能性大)
2、用各个版本的网络地图尝试路线导航,测试走高速与走下道的时间(对比发现,走高速大概在3~4小时,走下道6~7小时,所以正常人是不会走下道的,耗时耗油耗精力,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员工当时是为了办私事)
3、收集顾问单位的出差报销单,为了证明单位安排出差从来不会让员工开车,因为单位对于出差费用,只报销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不报销油费。(员工如果不是自己办私事,不可能走一条耗时耗油且油钱还自费的路线)
开庭时间很长,从上午9点到12点,终于结束。
一周后,我们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定,单位不担责,由员工赔偿,扣除交强险部分,员工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段论述很精彩,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在于行为是否有经营者授权,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否以经营者名义或身份实施,行为的内容是否为工作需要。王某未按公司安排随车出行而是自行驾车前往曹县的行为并未得到公司的授权,路途也非公司可支配、指定的领域,且王某自行开车出行的行为亦不是工作所必须的行为,故,无论从涉案事故发生的地点、王某实施该行为的内容与行为的客观外象来看,均无从判别本案交通事故与其从事的职务行为有关联。综上,王某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本案不予认定。对于本案中原告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判决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各地的判决结果不一,放在这里仅供参考。
快过年了,大家出差一定要注意安全,并且要遵守单位的出差制度,对单位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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