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0:21:54来源:法律常识
� � 在今年(2019年)3月,上海迪士尼乐园因“禁止携带食物”和“人工翻包”被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小王告上了法庭。针对此案,看苏州一槌工作室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独家报道。
� � 目前,上海迪士尼乐园回应: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携带食品或饮料,可以在乐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
� � “禁止携带食物”和“人工翻包检查”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争论的三个焦点又该如何进行法律解读?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回复?看苏州一槌工作室对此采访了多名律师。
律师:制定的规则无论与谁一致,只要违反中国的法律就是零!“禁止携带食物”规则违法、侵权、无效!
� � “制定的规则无论与谁一致,只要违反中国的法律就是零!”
� � 对于上海迪士尼乐园给出的最新回应,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对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记者表示,“园方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给出相应的回复,而不是如此模糊的态度。”
� � 同时,邱剑表示,上海迪士尼回应中涉及的“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的相关说法和做法是对消费者进行歧视对待。
� � 对于上海迪士尼乐园制定的“禁止携带食物”规则,邱剑认为,该内容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系属无效。
邱剑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 邱剑认为,上海迪士尼内虽然提供了丰富的餐饮,但价格昂贵,这必然逼迫消费者必须放弃游玩时间或必须在园内消费,实际上已经构成经营者利用强势地位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强迫消费者交易。
� � “而且,从实地来看,园内和园外都是迪士尼的配套设施。所谓的选择权实际上是消费者被迫无奈来在他们制定的方案中来进行选择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是有限选择。”邱剑表示。
� �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吟雪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即为无效。
� � 此外,姜吟雪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 姜吟雪认为,游客购票入园,等于是与上海迪士尼乐园签订了一份协议,游客有权享受乐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有权选择自己玩什么、吃什么,而乐园方也有义务让游客充分享受这些设施及配套服务。
� � 但是乐园方在制定上述格式条款时,并没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各方义务,而是凭借经营地位优势单方面设定交易条件,通过强制禁带外食等手段变相强迫游客在乐园内饭店就餐。因此这个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上海迪士尼乐园采用“人工翻包”方式对游客进行“检查”系属违法。
� � 针对上海迪士尼乐园“人工翻包检查”的做法,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剑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 邱剑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上海迪士尼采用“人工翻包”方式对游客进行强制“检查”,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搜查罪。
该条款是否为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 � 在一审法庭上,上海迪士尼乐园辩称消费者可能会携带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并且随意丢弃垃圾。该条款是基于维护园内公共卫生安全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 �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告诉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记者,上海迪士尼乐园的这一做法和理由本质上还是排除自己的管理义务,并且存在对消费者素质的歧视。
� � 王军认为,公共安全卫生是园方本就该遵守和维护的,并不会因为游客带入食物就影响了公共安全卫生。“用维护公众的利益作为自身行为的借口,用空泛的道德理念绑架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实在不当。”王军表示。
� �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吟雪表示,事实上并非全球的迪士尼乐园都禁止游客携带食物,而是仅针对亚洲地区。“因此我认为这一规定的推出还是受其背后巨大商业利益的驱动。”姜吟雪表示。
� � “这个公共卫生安全义务实际上是谁的,主要探讨的是这个问题。”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长虹表示,“我认为,园内的公共卫生安全的管理义务,应该是迪士尼,不应该把这个义务强加给消费者。”
� � 郑长虹说,因为在园内同样涉及到餐饮问题,食物也会散发异味。“因为管理的原因难以解决‘消费者携带食物’这一问题,那我要质疑,园方的管理是不是存在问题。”
小王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
� � 在一审法庭上,上海迪士尼乐园认为,小王参加了“小城杯公益之星诉讼大赛”,以此主张她在本案中没有受到真正的损失,且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小王不具有诉的利益,而是为了参加比赛获得奖金进行的诉讼。
� � “原告有没有诉的利益,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说,原告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原告。”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长虹解释,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否跟这个案子是有利益关系。
� � 郑长虹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小王确实是受到了侵犯,所以她是具有诉的利益。而小王参加“小城公益诉讼大赛”,能否获得奖金,这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小王和“知假买假打假”的消费者,在动机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 �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认为,原告是否参加比赛,与原告是否主张自身的权利,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联系。
� �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处于赛事或者活动中的人,就不能主张有可能影响赛事或者活动的基本权利。”王军认为。
� �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商家的履行义务,是不是全面的、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是另外一个问题。”郑长虹认为,该履行义务是不是完全尽到了,跟履行义务以及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两个问题,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 � 那么,对于律师们的观点,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评论。对于此案,看苏州一槌工作室将会一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