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9:57:11来源:法律常识
“他明知自己是轻微伤而且还是老伤的情况下,向我们索取高额赔偿143余万,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武某激动地向法官控诉着交警王某的不当行为。
到底武某和王某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怎么王某受了轻微伤武某就赔了其143余万呢?
武某今年65岁,是山东省临沂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10月18日晚上,武某结束应酬后,打算和副总荣某、办公室副主任康某,回到武某家继续商量工作的事情。
八点半左右,司机曹某开着车回到了武某小区。
待到小区地下车库的时候,武某发现自己的车位被一辆警车给占用了。
而车旁站着几个人,有的穿着便装,有的穿着警服。
武某以为是小区内哪家的警察下班了,占错了车位,于是便下车和他们协商。
“这是我家的私家车位,麻烦你们的警车挪一下。”
警车驾驶位边的警员在听到后,立即上车启动了车子开始挪位子。
本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要结束了,但是就在警车即将挪出来的时候,从不远处走来了一位没有戴警帽,只穿着警服的男子。
他边走边向警车喊道:不要挪,退回去!
或许是驾驶位上的警员没有这名男子的地位高,在听到男子的呵斥后,立马又将车倒回了停车位上。
可能是酒精的作用,武某一见这个情况,一下子就来火了,对着走来的男子大骂了一句。
而迎面走来的男子也并没有回应武某,走到警车边就向车里的人说了句:“拿辣椒水。”
这时的武某在听到这句话后,内心是更加的恼火:我又不是犯罪嫌疑人,这是什么意思嘛?
武某一气之下,打开了自己随手拿着的不锈钢水杯,向走来的男子泼去。
随后直接顺手将水杯砸向了这名男子,两人就打了起来。
双方的同伴看见两人打了起来,纷纷上前拉架。
康某将武某拉了过来后就把它往车里推,但是武某不愿上车。
而就在这时候,和武某打架的这名男子也过来拦着武某不让他走。
两人又发生了冲突,随后,在男子倒地后,武某和自己的同伴开车离开了。
在这件事情结束一段时间后,武某经过询问才了解到,与自己发生争执的男子是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个中队的指导员王某。
而且通过中间人,武某也得知,这次冲突导致了王某左膝关节前交韧带断裂,而且脸上和手上也造成了损伤,王某为此还曾去北京接受治疗。
在得知王某的伤势那么严重后,武某的内心也是比较后悔。
自己工作也几十年了,王某当时要是跟自己说明来意,表明了身份,自己也不可能做出那么冲动的事情,再加上那天自己喝了点酒,也确实是太冲动了。
在了解情况后,武某连忙通过中间人,向王某道歉,并表示愿意为王某的伤势负责,赔偿了王某各项损失共143万多。
2018年12月27日,王某在从中间人那里获得这143万多的赔偿款后,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给武某,并向武某4人承诺不会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而就在这件事情过去了一年多以后,武某等人又因为这件事情被公安机关起诉了!
2020年2月左右,武某和曹某等人,先后被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而拘留后,取保候审。
同年三月,临沂市公安局蓝山分局又将该案件以涉嫌妨碍公务罪送到了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而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也多次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1年3月的时候,武某和曹某等3人被捕,武某因为疾病被取保候审。
而在这期间,蒙阴县的法院也是对此事查明了真相:
2018年10月28日晚上,王某和其他警员到达武某家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奉指示调查被列为有套牌嫌疑的车辆情况。
在进入停车场后,办案人员便直接将警车停靠在了嫌疑车辆旁边,那个车位恰好是武某的私家车位。
随后部分警员离开嫌疑车附近,部分警员就呆在车边。
在晚上八点半左右,武某一行人回到了小区,发现自家车位被占后责令将警车挪开。
此时王某和其他警员从附近过来,发现情况后与同事商议解决措施,被武某听到。
武某即刻就将王某身上泼热水,之后两人就撕扯在了一起。
康某也上前帮助武某,王某先后两次被推搡在地,膝盖和手指多处受伤。
与此同时康某还对王某的同事进行踢踹,随后武某一行人离开。
经过鉴定,王某的受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在2018年11月31日时,王某因左前膝交叉韧带再断裂,住入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手术。
而根据病例显示,王某在八年前就有过该症状的手术史。
2021年8月,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对康某提起了公诉,指控康某在2018年10月18日,对正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地下停车场执行任务的民警王某,采用言语辱骂,推搡厮打等方式阻挠王某等人执行公务,在这一过程中,康某将王某拉倒在地,还用脚踹向另一名交警刘某的腹部。
最后经鉴定,王某受轻微伤,2018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检察院认为,康某因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27日,蒙阴县法院一审一妨碍公务罪还有之前的漏罪并发,处以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在一审宣判后,康某因不服审判而上诉。
2022年3月2日,临沂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并驳回了康某的上诉。
而武某一行人也是在2021年4月才得知相关部门对王某受伤程度的鉴定,觉得王某对其索取143万多的赔偿是敲诈。
因为在此前,武某只是通过中间人得知,王某的伤势很严重,需要做韧带重建手术;再加上,对于武某等人的行为,王某也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不会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以武某等人才会对王某给予143万多元的赔偿。
而如今事实的真相,让武某认为,王某故意隐瞒自己的伤情,揣测武某不明真相只想赶紧将事情平复的心理,通过中间人向其索取了高额的赔偿。
于是武某将王某起诉到山东省莒南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赔偿款并解除当时签订的谅解书。
那事情也已经隔了这么久,武某的这个诉求,法院又会怎么处理呢?法院是支持武某还是不支持呢?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怎么理解重大误解呢?
它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按照武某和王某的事情来解释,若是王某没有隐瞒自己的旧伤手术史,武某当时也不会为了获取王某的原谅而向其支付143万多。
就是因为王某的隐瞒,所以导致武某误以为是自己导致了王某受伤严重,这就是武某对王某的“重大误解”。
而且,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天后一年内,才有效。
虽然事件发生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一年,但是武某也是在被王某追究法律责任时,才得知的真实情况,所以在武某申请时,还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而法律上对于重大误解的相似案件,是否有成功胜诉的案例呢?
在查阅资料后,发现确实是有胜诉的案例,而大多数都是买卖合同出现的问题,像是交警被打而获得赔偿被起诉的,还是头一次见。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法院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
山东省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在得知这个情况后,根据这个案件的性质,将其性质变更为了合同纠纷,武某和王某对此也没有意见。
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时,王某在法庭上辩解:自己确实收到了143.6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在他看来,这个赔偿款是在案件发火说呢过后,武某等人向他道歉并请求他出具谅解证明时所支付的赔偿款,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而武某所要求的他解除谅解书也并没有这个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的143.6万元赔偿款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的结果,而谅解书也是双方为了达成共识的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已经履行,所以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而根据赔偿款的问题,武某表示自己是在2021年4月才得知王某曾存在旧伤,而当时在赔偿时,并不知道王某的实际伤况为轻微伤,所以认为王某伤势严重,治疗费用等过高,就对其积极的赔偿。
通过武某的行为,可以明显看出,当时武某是在不知王某详细伤情下,对王某给予了143.6万元的赔偿。
所以山东省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而武某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也是表示接受。
但是目前,该案件还是正处于上诉期,王某是否会再次上诉,暂时还不得知晓。
我们来回看这整个案件,我们先讨论下武某的这个行为。
首先在事情发生时,武某在酒精的作用下,一时冲动与王某发生了冲突。
但是虽然当时武某并不清楚王某是在办公,但是面对王某身着的警服,也不应该做出如此举动。
像网络上爆出的那些,交警民警被打的事件,太多太多了,但事后,涉嫌殴打机关办公人员的嫌疑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而武某在犯错之后,虽然及时认错的态度是好的,但是在当时签署协议时,并没有详细了解清楚,所以才导致了今天这个局面。
武某的事情也是告诫我们,不要冲动行事,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办公人员,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举动。
法律会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坏人。
就像这件事情,武某确实是被欺骗,所以法院帮他维护了他的权益。
但是武某及其同伴确实也是妨碍了公务,对国家机关人员做出了过激的举动,所以他们也将为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王某的行为,我们不过多的评价。至于他是否故意隐瞒自己的旧伤,我们也无从取证。
但是这一事件也事件也是告诉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按照正常的规章制度去解决处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件事情也更是教导我们要遵纪守法。
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不要冲动,不要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