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41天了找律师还有用吗,拘留41天了找律师还有用吗请问

时间:2022-12-22 11:10:18来源:法律常识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昨天晚上20时40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同时配图附上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朱婷不是近期唯一一个晒出报案回执的公众人物。8月初,因被网帖指称涉及吴亦凡一案,潘玮柏、林俊杰、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何炅等明星艺人一改昔日“律师函警告”的模式,纷纷表示“报警”,何炅还晒出了“报案回执”。

然而明星等公众人物报警真的能自证清白吗?

未必。事实上,案发之前吴亦凡方也曾报警,并表示如涉嫌犯罪会“自己进监狱”,结果一语成谶。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名誉权纠纷属民事案件,一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诽谤罪属刑事自诉类案件,由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

公安等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如果报警被明星等公众人物和粉丝认为是一种“自证清白”的有力方式,继而纷纷效仿,似乎非此不能还一个清白,那宝贵的公共资源是否也有一点轻用乃至浪费之嫌?

公众人物晒的“报警回执”是啥

本届奥运会中国女排失利,网上流言四起,有人称朱婷在训练、商业代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在朱婷发布的报警回执上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称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不过回执上也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近期,不少公众人物都在网上晒出“报警回执”以证“清白”。吴亦凡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网上出现帖子,称林俊杰、潘玮柏等多位明星牵涉其中。8月1日晚,林俊杰、潘玮柏方分别发布律师声明,表示将维权追责。

相比二人发“律师函”的“常规操作”,8月3日晚井柏然方则表示“决定报警”,并称已于当晚22时41分抵达派出所。8月4日,包贝尔方也表示“于今日做报警处理”,同样选择报警的还有范冰冰。8月4日晚,何炅工作室则晒出“报警回执”,其中有“何炅”名字,原因则是“被诽谤”。

然而,晒出“报警回执”真能证明自己清白吗?

记者从法律从业者处获悉,“报案回执”的标准提法应是“案(事)件接报回执”,就是接到报警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张文书,表示“接到了报案”,并没有对这些信息本身有任何结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才会立案,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晒报案回执最多说明陷入舆论漩涡的明星,敢于直面法律的审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能证明其清白。这压根都不算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函警告”为啥不灵了?

过去,明星辟谣的方式一般是采用“工作室说明”,后来升级为“律师声明”,严肃一些还会出具“律师函”,一度被网友称为“律师函警告”。

不过,虽然“律师函”往往会以“以证视听”结尾,但“律师声明”或者“律师函”并不具备判定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是否清白的功能。“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的法律文书。”据一些法律从业者介绍,律师函既不是起诉书,更不是判决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发律师函的目的一般是向接收方传达委托方的态度,让接收方直面纠纷,配合解决问题。”因此,可以把律师函看作具有警示效应的正式告知,“意思差不多就是‘如果再不配合就要被告上法庭’,但法庭怎么判决并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

此外,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发布的此类信息,一会儿是律师声明,一会儿是律师函,区别何在?据介绍,律师函针对的通常是特定对象,而律师声明则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比如林俊杰、潘玮柏的律师声明就是针对网民,而不是某几个特定的网络用户。

为啥曾经被频繁用来“以证视听”的律师函,如今在网友心中却“不灵”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一方面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清楚律师函只是公众人物一方的说法而不是最后的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公众人物过于频繁使用律师函,甚至屡次“翻车”,导致这一法律文书公信力的下降。例如吴亦凡在被刑事拘留之前,也曾发“律师声明”称“启动法律追责程序”,甚至有明星艺人遇到批评就采用“律师函警告”,导致律师声明、律师函的公信力下降。

针对吴亦凡曾晒出的“无章声明”,一些律师明确表示,读完该声明,应该是其工作室所发:“律师函和律师声明都需要有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出具函件的律师本人签字或签章才正规。”

今后证明清白得靠警察?

遭遇诽谤后报警有用吗?当然有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函”警告不灵了,明星晒“报案回执”?报警未必能自证清白

去年杭州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发到网上,造谣其私生活混乱一案,她报警后,警方最初就是对造谣的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事后吴女士采取刑事自诉,进一步追责两名造谣者。今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朱婷晒出的报案回执上,有这样一句话:“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于诽谤罪的规定,该罪一般属于“起诉的才处理”。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意味着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类,就像杭州的吴女士一样,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因此,相比明星艺人们扎堆到派出所报警,朱婷的做法堪称“教科书级”:公证取证;报警被告知“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后,就是“下一站法院”。

“律师函”警告不灵了,明星晒“报案回执”?报警未必能自证清白

相比现实中的诽谤对象,一般人很难锁定网上造谣者的真实身份。因此井柏然方称,“由于无法确认造谣者的个人信息,律师表明无法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因此决定报警。

“律师函”警告不灵了,明星晒“报案回执”?报警未必能自证清白

但事实上,《刑法》对此已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信息,2019年就有34位明星起诉过网友侵害名誉权,怎么会无法确认造谣者信息就不能取证呢?

不要滥用“报警”权利

不过,诽谤罪同样有公诉模式——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多名明星艺人被称涉及吴亦凡一案,如果幕后都是同样的人发布的信息,或许可以联合向公安部门报警。

“报警当然是包括明星艺人在内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司法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使用应更加谨慎。”对于明星报警维权,各方面看法并不相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滥用报警维权方式,认为名誉权受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刑事自诉。“相比在微博上发一则声明就是‘占用公共资源’,报警恐怕更是占用公共资源了。”

栏目主编:施晨露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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