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1:13:13来源:法律常识
靖边县张家畔镇街道办事处瓦房村第五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和双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 260多亩林地确权争议260亩林地争议起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上世纪80年代初,靖边县的林地经济价值比较低,入社的村民栽树只是为了防风固沙,随着改革开放,靖边县境内发现巨大储量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因此林地也变的寸土寸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涉案林地的经济价值至少几十个亿,264.2亩林地给村民带来巨额的经济利益可想而知,为此双方村民甚至发生流血事件。
双家湾村二组申请县政府出面解决
2017年向靖边县政府申请林地确权,双家湾村二组称,该争议林地历史上归本组村民张世福(已故)所有。合作化时“地随人入社”张世福全家的所有土地随人入双家湾村。1980年落实林业政策,双家湾村将该林地下放给村民张世福,当时有800多棵树。以后每年春季张世福都在林地南端的疏林地和宜林地栽树,并在靠近万亩林一带播种沙大旺、柠条等林草灌木。至九十年代末,该林地与万亩林形成驰名靖边县的万亩林绿色长城。榆林地区石油助剂厂投产开始排污后,杨树玉等人认为有利可图,便开始侵权毁林,从2010年影像图中可以清楚看到,张姓几代人辛勤劳作和养护的800多棵大柳树被毁掉一半多。其后,瓦房村不顾双家湾村二组的反对,非法出租土地排污,从而引发争议。2014年,瓦房村五组村民杨树玉等人又在被毁的林地堆放砂石料,放置水泥预制房,双家湾村二组于是向县政府提出林地确权申请,悬请县政府依法裁决,维护双家湾村二组合法权益。
瓦房村二组和八组:诉称260多亩林地归他们所有
瓦房村五组称,该地是祖上流传下来的,东靠瓦房村第八组村民王志儒、王志升、王志帅的西界,南靠瓦房村第三组北界,西靠王志秀、王斌树园则东界,北靠双家湾村原红果树树园则南地界。1949年解放后,曾在该地植树造林,1979年下放给瓦房村五组管理使用至今。1990年,靖边县地道站将金华路东向阳小学与新房滩砖厂路接通,并给瓦房大队公路占用地补偿款万元整19年至2001年,先后三次由村支书王智,瓦房村第五小组组长王甫为法定代表人,将杨家园则地59.70亩由杨家出租给榆林炼油厂排污水治理用。2014年11月双家湾村二组村民把万隆公司的废品箱吊放在该地,双方都告知了张家畔镇人民政府,河东派出所,瓦房村二组、五组瓦房村八组称:瓦房村二组、五组在靖边县瓦房村榆树沙的地是王万华(已故)、王万岐(已故)王万林(已故)老弟兄三个的东靠瓦房村七组,南靠靖边县万亩林,西靠瓦房村五组,北靠双家湾村二组。上世纪80年代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包产到户后,该地直接由瓦房村二组、五组管理使用,199年10月13日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给当时的靖边县新农村乡政府打过《关于合作改造治理榆树沙荒地的报告》,得到了当时村、乡两级政府的同意和肯定。当时的双家湾村也隶属于新农村乡,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998年12月10日靖边县瓦房村委和林地区石油助剂厂筹建处签订的地承包合同,之后榆林地区石油助剂厂才修建的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2014年4月6日榆林炼油厂委托屈向成和瓦房村二组、五组、八组签订了《林炼油厂恢复瓦房村三个小组污水池地貌协议书》,之后对污水池做了地貌恢复。所以,争议的权属属于所有瓦房村。
靖边县人民政确权:争议260多亩林地归双家湾村二组所有
靖边县人民政府:经查,争议林地位于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河东区域,经现场勘验分为A、B区。A区从坐标点1(4162937.305,572995.88)起、经点2(4162983.868,57314.1)、点3(4162875.810573171.578)至点4(4162839588573037.258)合于点1面积为23.84亩(坐标点见示意图);B区从坐标点5(4162830.398,7304.717)、点6(4162395.014,573216.800)、点9(4162454.911,573421882)、点10(4162605.19,57353.755)、点11(4162686.902,573505.529)、点8(4162919.016,573427.463)闭合于点5面积为240.36亩(坐标点见示意图)A、B区共计面积264.2亩。该争议林地历史上归双家湾村二组组村民张世福(已故)所有,合作化时“地随人入社”张世福全家的所有土地随人入双家湾村。1980年落实林业政策,双家湾村将该林地下放给双家湾村二组村民个户管理使用,直至争议发生时止未与任何人发生过纠纷。另查明,榆林炼油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争议地修建污水排放池时引发双家湾村二组与瓦房村二组和八组林地权属争议,双家湾村二组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5年4月,双家湾村二组向靖边县人民政府提出林地确权申请。
县政府认为:瓦房村二组和八组提供的证据都是在争议发生时或者争议发生以后所形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因此对其主张理由本府不予支持。双家湾村二组提供的1980年9月5日原双家湾大队(现双家湾村委)退村清单等证据,结合本府调查形成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属应归双家湾村二组所有。
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三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位于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河东A、B区,A区从坐标点1(4162937.305,5729.87)起、经点2(4162983.868,573141.157)、点3(4162875.810,573171.578)至点4(4162839.588,573037.258)闭合于点1面积为23.84亩(坐标点见示意图),B区从坐标点5(4162830.398,573047.717)、点6(4162395.014,573216.800)、点9(4162454.911573421.882)、点10(4162605197,573535.755)、点11(4162686.902,573505.529)、点8(4162919.016,573427.463)闭合于点5,面积为240.36亩。A、B区共计面积264.2亩的林地所有权归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双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瓦房村二组和八组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榆林市政府认为,被申请人现场勘验确认了争议地四至界限及面积,认定准确;采信的原双家湾大队社员经济手册、退役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真实有效,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反映第三人对争议林地、林木经营管护的事实。所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双家湾村二组与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靖政行决[2017]4号)。
瓦房村二组和八组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败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靖边县张家畔镇街道办事处瓦房村第五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瓦房村二组和八组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胜诉
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市政府在靖边政作出4号《确权决定》证不足程序地法的情况下,未查明事实即作出10号《复议决定》持了号《权》,亦属定事实不清,应予。要说明的是,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的定,在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道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的前提下,慎重处理争议。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地权属时,靖边政府应重新就本案作出处理决定,综上,上诉人瓦房村五组、八组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条、第十れ条第一款第(ニ)项、第十九条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销陕西省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行初1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靖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靖政行决[20174号《关于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双家湾村二組与瓦房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三、撤销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复字[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靖边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现在,该判决已生。
本案代理律师释法:
靖边县张家畔镇街道办事处瓦房村第五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建议,发生土地确权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根据《土地法》规定先向土地争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土地争议,如果,任何一个方对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