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2:47:32来源:法律常识
“签订协议书的基本是举办的活动,但该活动现在违法了,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兑换奖品。”---房产公司工作人员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品牌为了宣传自己开办了各种各样的活动,
比如抽奖、做游戏等等……
而活动的奖品是非常吸引人的,不是豪车,就是高额现金,
更有甚者将房子作为“奖品”!
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故事是:“1万元购房”(金儒刚)
今天的主人公名叫“金儒刚”,他长期在贵州惠水工作,
初来惠水的时候,金儒刚跟妻子选择了租房居住,
因为不确定之后会不会有其他变动。
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金儒刚的工作渐渐稳定了,收入也十分可观,
这让金儒刚萌生了一个在当地买房的念头,
金儒刚也看过几次房,但一直没碰到合适的。
2014年11月16日,贵州某开发公司开盘,
为直接打出名声、吸引人气,公司举行了一场大型抽奖促销活动,
活动中,开发商准备了10多个大奖。
最吸引人的要数特等奖,中特等奖的人将会以1元钱的价格,
购买一套价值40多万的房子。
这个活动刚一推出,就闹得“满城风雨”,
许多市民纷纷拉上亲朋好友去参加活动,
大家都抱着“说不定就中奖了”的心态参加了活动。
当然,对于购房意向较大的金儒刚来说,这个活动他是一定不会缺席的,
来到这家公司的售楼处,金儒刚观看了许久,
经过销售人员的讲解和金儒刚本人的总体观察,他意外的很满意,当场选定了一套房子,
之后,便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还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金儒刚和销售人员谈得十分愉快,
销售人员客客气气地将金儒刚带到抽奖处抽奖,
金儒刚也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随便选了一个。
金儒刚在参加完抽奖之后,便离开了售楼处,本以为此次抽奖会是:“谢谢惠顾”,
但是金儒刚购房回去后不久,就接到了售楼处打来的电话:“恭喜您,金先生您中了特等奖。”
金儒刚还以为是什么“诈骗”电话,于是询问:“什么特等奖?”
“金先生,您来咱们这购房时抽得奖,您中了特等奖一元购房的那个。”
金儒刚好好地看了看,那个特等奖一元购房是真的,而且价值43万,
“真的吗?你没骗我吧。”
“先生请您放心,我们的活动都是真实有效的。”
挂断电话之后,金儒刚这个沉稳的男人开心地快要跳起来,
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竟然真的砸到了自己头上,
金儒刚说什么都不敢相信,沉浸在喜悦中迟迟无法走出来,
金儒刚想赶紧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妻子,但是又害怕是空欢喜所以就先独自去了,
来到售楼处的活动现场,这里已经聚满了人,
许多中奖的人都拿着牌子准备上台拍照留念,
金儒刚:“这该不会是真的吧!”
金儒刚拿起电话打给媳妇:“媳妇,你猜我在干什么?我在参加颁奖仪式,我中了1元购房的特等奖,价值40万元呢!”
金儒刚的媳妇并不相信:“吹吧你,怎么可能。”
但是看到金儒刚那样严肃的语气,金儒刚的媳妇渐渐相信了,
挂断电话之后金儒刚和其他获奖者,一起参加了房地产公司举办的颁奖仪式。
之后,一等奖、二等奖等大奖都当场发放了,
但是金儒刚的“特等奖”奖品却迟迟没有发放到手里……
终于在等待一年后,金儒刚一气之下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6年4月6日,惠水县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金儒刚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法庭上,金儒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我希望某房地产公司能够履行合约,交付房屋。”
金儒刚没有奢求过多,只希望房地产公司,
能够将自己所得的“特等奖”交付就可以了,这并没有什么过分的。
但是房地产公司却给出了“拒绝”的答复,
而且还指控金儒刚:“你已经丧失了兑换的权利,因为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兑换。”
房地产公司的运营副总周兴益:“兑奖人要7天之内到我们公司来,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
随后,房地产公司也拿出了资料证明,
《认购协议书》上清楚地写道:“购房者应在7日内,与房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合同失效。”
但是金儒刚却说:“我信任你们,你们现在又不认账了。”
之后,金儒刚拿出了获奖当天拿出了《获奖协议书》,
表示:“我们都签署了获奖协议书,不就是证明你们要兑现商品房吗?你们让我等通知,我才没有催促你们。”
接着金儒刚在法庭上,叙述了自己获奖后的漫漫兑奖路。
原来,在金儒刚荣获特等奖当天,房产公司就与金儒刚签署了另一份获奖《协议书》,
房产公司周兴益承诺道:“我们签署这个协议,就是证明我们愿意兑现商品房,你大可放心,这是我们的承诺。”
有了这份承诺书,还有房产公司负责人的保证,
金儒刚便回家坐等房屋办理交接手续了,但是这一等就是半个月,
金儒刚有些坐不住了,于是来到房产公司催促其尽快兑奖,
但是金儒刚得到的答复仍然是继续等待。
金儒刚安慰自己:“这么大的房地产公司,应该不会作出违约、出尔反尔的事情吧,毕竟一旦诚信毁了,公司的收益也会受影响。”
此时,金儒刚夫妇还是十分信任房地产公司的,于是又乖乖等了许久。
时间越拖越久,金儒刚夫妇再也等不下去了,
金儒刚来到房产公司,强硬表明要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但周兴益却告知金儒刚:“我们副总长期在广州学习,所以对其中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不敢私自去解决你这个事情,你还是回家等通知吧。”
这一等……一年过去了,房产公司依然没有给金儒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意思。
金儒刚这下彻底怒了:“兑奖的时候别人的奖品都兑换了,为什么我这个奖品迟迟不愿意兑换?”
终于,金儒刚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金儒刚的律师提出:“原告金儒刚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一是被告一直在拖延时间,第二在2014年11月16日,原告金儒刚已经将购房款交付给被告。”
而被告某房产公司的律师表示:“原告签署的两份协议书都只是预约合同,并不正式合同,所以原告金儒刚没有权利要求公司履行交房义务。”
就这样,两方的“纷争”正式打响了,
而针对两方所争论的焦点,都在那一份“预约合同”上,
一审法官董胜军认为:“原告的协议书属于正式的合同,是一份可履行的合同,因为协议书上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超过七日时效的观点并不成立。”
本以为,这场官司到这里就这一个结束了,
但是被告方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那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周兴益说:“开办1元购房的活动是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备案,这一块是我们对法律的欠缺,那么这次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是违法行为。”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着一抽奖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被告的律师认为:“签订协议书的基本是举办的活动,但该活动现在违法了,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兑换奖品。”
而原告金儒刚所中的1元购房的奖品价值40余万元,
显然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周兴益表示:“对于金先生的这个房子,我们还是比较遗憾的,国家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我们也不敢私下违背法律的原则,去兑换奖品。”
面对这样的局势,原告金儒刚显然是处于不利的一方,
难道最终的结果,也是要金先生“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原告金儒刚的律师提出:“如果你们这样说的话,我认为你们违背了诚信制度,失去了商业诚信。”
双方律师再次展开激烈的讨论,那么法官针对此观点又是何看法?
法官董胜军:“如果一开始你的活动就是违法无效的,那你不可能去签订协议,自认为无效,又签订预约合同,形成了自相矛盾,所以驳回被告观点。”
2016年4月15日,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房产公司因在10日内,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这样的结果,让金儒刚的心里松了一口气,
但是被告房产公司并不“善罢甘休”,
2016年5月17日,房产公司向贵州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来,在房产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给金儒刚兑现房屋的时候,
还需要签订一份《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双方有产生了分歧。
根据金儒刚与房产公司签署的协议,金儒刚是需要承担交税义务的,
金儒刚所得的这一套价值43万的商品房,
大约需要缴纳房屋契税、房屋维修基金14825元的税费。
金儒刚表示:“应该我履行的义务,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我都去缴纳,但是我对房产公司已经不信任了,我不会把钱给他让他去缴纳。”
金儒刚这套抽奖所得的商品房,需要缴纳20%的偶然所得税,
而金儒刚刚刚所说的不会把钱给房产公司缴纳,说的也是此费用。
金儒刚“偶然所得税”总计85703元,
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偶然所得,应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金儒刚担忧道:“如果我把钱给房产公司,我不知道他会把钱用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他会不会又赖账。”
周兴益:“我们作为卖方,本身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是金先生硬要自己去缴纳,他自己是无法完成这些税费的。”
两人的分歧僵持不下,最终还需要审判决定。
贵州某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立马针对此案进行商量讨论,
其实这件事本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双方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的调解,
这件事是非常好解决的,
最终,双方觉得僵持下去也是无趣,表现出愿意调解的意愿。
在调解现场,双方卸下了针锋相对,
但是对于房产公司金儒刚仍然不信任,拒绝将税费给房产公司代缴,
而这正是一个突破点,二审法官针对此突破点进行了耐心调解,
而金儒刚也在税局咨询之后,发现可以让房产公司代缴,
最终,金儒刚将房屋所需要的各类契税,主动交于房产公司,
但是关于抽奖的偶然所得税,金儒刚强烈要求自己缴纳。
房产公司想要快点结束这场喧嚣,
于是提出:“让我公司的法务,陪同金先生到当地的税务局进行缴纳。”
而事情到这里,也算是迎刃而解,掀起的波澜渐渐恢复平静。
201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金儒刚经过层层难关,终于还是如愿获得自己应有的奖品。
但期间也花费不小的力气……
经过此事房产公司应该得到的一个教训,
那就是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去填补自己的利益。
在开办活动的时候,企业还是要以诚信为重,
否则活动办的大,但无法实现,反而适得其反。
谨以此文,希望社会安定,人人平安喜乐、健康顺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