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5:01:06来源:法律常识
临时工是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函》(劳动办发〔1996〕238号)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利。所以,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员工的临时工名称已在。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不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函》(劳动办发199788号)进一步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我要求,我应该签订一份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保险福利。
因此,临时工和正式工的身份并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它通常被用作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实质性因素。因此,临时工的身份不再具有确定法律关系的意义,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