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4:06:06来源:法律常识
民营企业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规则意识的敬畏,缺少用于公司治理机构来运行公司的意识,更缺乏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界限的常识,因此总误认为,自己是企业老板,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自己拿自己的钱怎么可能会违法,甚至还涉嫌犯罪?”这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心中共同的疑问。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民企老板挪用资金问题。
王庆茂,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人。他是中共党员,还曾担任过冶金部直属的一个地市级矿山的党委副书记,后来毅然辞职来到深圳,从一名最普通的打工者做起,后来成为一名知名的企业家。他曾担任深圳市旺海怡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总经理,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等5所学校的董事长,深圳市三届政协常委、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中华职教社深圳分社副总干事,深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执行会长等等。他还被推举为“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候选人,有“深圳陈嘉庚”之美誉。
但就是这样一位风云人物却因挪用资金罪身陷囹圄。王庆茂利用其任深圳华茂实验学校、香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等多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指使学校财务人员将本应存入学校账户的教育储备金人民币9772万余元、港币466万余元,直接存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注册的深圳市旺海怡康公司账户,供其个人投资发展使用。不仅挪用教育储备金,学校其他教育经费也被其挪用。王庆茂指使学校财务人员将学校教育经费多次以“往来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及家属投资的深圳市文德福公司等多家公司,涉嫌挪用资金上亿元。
除王庆茂外,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资金2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托普集团董事长宋如华挪用资金3.4亿,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等等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
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挪用资金罪一直是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罪名。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导致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两个共同点。一个是法律意识淡薄,另一个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缺乏意识和能力。很多民营企业家缺乏健全公司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习惯、喜欢人治,导致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权责混乱、企业家权力高度集中、内控制度失灵,企业家违规包括挪用资金相当容易。
企业家深陷挪用资金罪一个致命原因是他们有着根深蒂固的“公私不分观念”。因为在我国,企业的初期创始人是企业的唯一股东,绝对控股的权力让他们容易产生“企业是我的”观念,在他们的观念里,公司的人、财、物可以随意使用。在这种僵化的思维之下,创始人极易触犯挪用资金罪。这背后的一个法律常识也往往被他们忽略。事实上,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即使民营企业家通过自己融资、缴纳股本金经营公司,收益也都不再属于个人,一旦企业老板侵犯了公司财产,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老板在自己投资的企业间调配资金是非常常见和非常频繁的行为。什么情况属正常调配,什么情况属挪用资金?这是一个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因此,要想弄清楚这个界限,首先要明确挪用资金罪的构成,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通过对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理,我们总结出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一万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超过3个月;
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用途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因此民营企业老板想要规避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只要阻止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即可。下面四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1.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超过一万元,此种情况没有时间的限制。
2.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要超过三个月。
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不超过一万元。
4.在挪用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进行,且需要单位的同意,如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上述四种规避方法中前三种实践操作意义不大,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很容易实现的,因此最主要的也是最佳的方法就是第四种。若民营企业老板挪用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时有股东会决议且有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就能够很好的避免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因为,此种情况下,就不是民营企业老板挪用单位资金了,而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款。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最新的司法解释,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
除此之外,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律师团队完善刑事法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律规则很重要,专业的律师指导可以让民营企业家的行为事前用民事法律关系解决,规避其中的刑事犯罪风险,将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的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为企业行为厘清决策红线。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