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4:11:26来源:法律常识
问:金律师您好!
近期有协会会员提出,在法院申请涉及房产抵押典当合同纠纷立案时被告知该案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须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问该怎么办?
答: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与特殊的地域管辖不同,专属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其不仅排除了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还排除了应诉管辖的适用。当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时亦不能再使用一般和特殊的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是不是凡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实际上由主从两个合同组成,主合同是典当借款合同,从合同是抵押担保合同,因前述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房产抵押不过只是对借款债权的一种担保措施。故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典当纠纷并非双方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典当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的案例有很多。
例如,在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鑫奥华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3民辖终1681号】中,上诉人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鑫奥华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67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典当纠纷。首先,本案非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法律关系涉及的是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案由。因此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讼争的标的系基于双方借贷关系所引起的债权债务性质的合同纠纷。上诉人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鑫奥华典当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起诉方即被上诉人深圳鑫奥华典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再如,在张箭、深圳市润建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辖终1998号】中,上诉人张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建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8233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典当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律师建议:
首先,在合同版本方面可以考虑将典当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分开签署,这样在立案时该类纠纷被认为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可能性将会小很多。
其次,可以据理力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院、其他法院判例,主张该案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必要时,可以通过更换立案窗口、与立案庭领导沟通等方式解决。
第三,如果法院窗口坚持不愿受理,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贵公司可以依法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争取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