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4:31:2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合同诈骗罪】一直是商战场里的高发罪名。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各方经济利益的纠缠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
常见的比如民企融资过程中,很多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事件,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卷入漫长的刑事案件之中。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有很多,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等等。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点,可以说是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对此展开分析——
1、如何理解: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如何全面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哪几个方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点,实践中可以说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
需要注意的:二者都可能会存在“虚构(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根本不同则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而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常需要结合各种主客观因素来进行整体判断——由于经济活动本身普遍具有复杂性,所以关于这一点往往也是具体案件中的争议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种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诎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作延伸解读——
(1)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能力。
如果经查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用了虚假担保、故意夸大履约能力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后签订合同的,可以视作“非法占有目的”情形。
实务中这里的关键往往在于“证据证明”:通过工商年报、银行帐目、税收等情况来核实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形:并不是企业亏损状态下签订的合同就一定可以视作“不具有履约能力”。
(实践中有很多处于亏损状态的下签订的合同,其目的在于投入新的生产经营,有的企业已经签订了大额订单合同,但由于资金不足而进行融资借贷。)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
包括刑法中规定的五种常见表现方式之“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诎明作担保的”等等。
关于这一点,通常需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结合前面说到的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来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刑法五种表现形式的一种或者几种情形,就单一判断其具有欺诈行为。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真正原因。
这一点也可以解读为: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实践中,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往往有很多。有的是出于主观原因,有的是意志之外的因素。
对于合同无法履约的原因,也是应当综合考量,而不是仅凭无法履约的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比如常见的几种情形:
——前①②可以视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后③④可以视作“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企业经营压力和企业家个人经营方式造成的一些合同无法履约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实践中,存在部分民事纠纷案件被错误当作合同诈骗案件处理的情形,反之也存在一些本应以合同诈骗处理却被当成一般经济纠纷放任的情形。
总之,两者之间的准确区分,对于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