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5:56:40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2月31日,沈阳发布17号令,率先启动市内9区全员核酸检测,全沈阳共计736万人参与了第一轮核酸检测,一座城市的战疫情就这样打响。在防疫一线,由“盛京义勇”志愿者、医生、民警等组成的“大白”队伍,成为了抗疫战场上的主力军。在这样全面战疫情的关键时刻,却有人给防疫添麻烦。
疫情期间插队,殴打执勤民警
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
当日8点20分,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皇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父亲获刑十个月、儿子获刑一年
2021年1月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虑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皇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两名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利用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远程开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质效,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风险,减少了人员聚集,维护了被告人和办案人员的健康安全。
目前,沈阳市疫情防控工作正采取最严密、最周全、最高效的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以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皇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我市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服从指挥,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好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挺过艰难的非常时期,春暖花开一定如期而至!
法规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沈阳警方公布11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例
2020年12月23日沈阳市启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以来,沈阳市公安局全警出击、奋战“疫”线,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1:2021年1月1日8时20分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在辖区新航社区核酸检测点执勤时发现,林某祥(男,68岁)插队时引发排队群众不满。执勤民警上前对其劝阻时,林某祥不仅不听劝阻,而且与其儿子林某彬(男,43岁)共同殴打执勤民警,造成执勤民警多处软组织挫伤。1月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祥、林某彬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月8日一审宣判。
案例2:2021年1月1日14时30分,王某某(男,64岁)在沈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时,趁工作人员组织居民按社区分组排队之机强行插队。执勤民警上前对其劝阻,王某某突然用拳击打民警胸部,致民警心脏受创倒地,经服用现场群众提供的速效救心丸后,才逐渐恢复清醒。现场其他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2021年1月4日17时许,沈阳市装备学院学生张某某(男,16岁)来到于洪区李红路社区核酸检测点,以给母亲送身份证为名欲插队进行核酸检测,被现场执勤民警阻止。张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脚蹬踹执勤民警。在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张某某用嘴将执勤民警手指咬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于洪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4:2021年1月4日20时,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洪湖社区核酸检测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检测点酒后闹事。经调查,何某某(男,52岁)饮酒后来到核酸检测点,要求做核酸检测,因被工作人员劝阻而产生不满,遂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于洪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5:2021年1月5日3时许,沈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皇姑区重点管控区域执行巡逻任务时,在信江街与新开河路口处将试图钻越隔离围栏、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徐某某(男,25岁)当场抓获。经询问,徐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6:2021年1月5日20时13分,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民警在吉利湖社区核酸检测点执勤时发现,唐某某(男,66岁)在不符合规定(检测为5人一组,唐某某排在第6位)情况下,强行进入室内要求检测。执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劝阻,唐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执勤民警脸部和手部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于洪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7:2021年1月5日20时30分,李某某(男,36岁)酒后来到皇姑区塔湾街明廉路路口处,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服抓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案例8:2021年1月6日10时许,佟某某(女,56岁)在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昆山西路路口处多次冲卡,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劝阻时,佟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多次辱骂、殴打执勤民警。随后,现场执勤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皇姑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9:2021年1月6日1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勤民警巡逻至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北门时,将钻出隔离围栏、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齐某某(男,50岁)、李某某(女,50岁)、周某某(女,49岁)三人截获。经询问,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10:2021年1月7日2时,沈阳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皇姑区塔湾农贸市场北侧巡逻时,发现张某某(男,47岁)翻越隔离网后试图离开重点管控区域。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给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11:近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东门派出所根据线索,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焦某某(女,44岁)、孙某(女,61岁)和郑某某(男,46岁)抓获,并当场查获正在办理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的违法行为人陈某(男,26岁)。经审讯,焦某某、孙某、郑某某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孙某和郑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大东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陈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沈阳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零容忍”态度,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重拳严厉打击,全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全媒体中心融媒记者:孙婷婷 王鹤王洪伟
来源: 沈阳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