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6:35:51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网巢湖频道讯 据巢湖发布消息,长久以来,偷电窃电皆为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4月27日,巢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对灯塔耐磨厂进行现场用电检查,发现该户计量电表铅封异常,有人为更动痕迹,随即检查人员现场对电表进行了封存。经鉴定,发现电表集成电路被人为加装三个电阻,致使该户计量电表误差达到-91%,严重超出误差范围。由于涉案金额过大,供电公司将该起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被做手脚的电表)
(被做手脚的电表内部)
由于用户法人丁某拒认窃电行为,公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认定工作,不但对该户生产情况以及跨省的销售渠道进行走访,同时对供电公司提供的证言证词以及大量的窃电证据进行整合分析。
(窃电户进行现场指认)
2017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犯罪嫌疑人丁某仍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犯罪嫌疑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窃取电能,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2018年12月13日下午16时,一场针对冬季不规范用电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巢湖市悄然展开,由巢湖市供电公司和公安部门联合组成的检查小组兵分多路,对城中村、商业市场、居民小区集中治理,打击不法分子的窃电行为。
(行动组检查可疑电表)
在冬季用电高峰来临前,供电公司对全市客户进行摸排,梳理出存在电表计量数值异常、用电量与实际不符现象的用户,通过社区服务经理现场检查,锁定疑似窃电用户。为确保反窃电行动顺利,供电公司技术人员协同公安部门刑警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整体部署,快速行动,对河南网场、建材大市场、银屏雅苑等用电问题集中区域现场取证并处理。
(行动组用仪器检查可疑电表是否“动”过)
“我家电表是动过,我就烧烧水,不会用多少电。”在市内河南网场,居民陈某面对检查人员百般辩解。“电是国家资产,你窃电就是盗窃,必须予以处罚。”在检查人员义正言辞的告知下,陈某悻悻地在用电检查通知书上签字。
(窃电人员在用电检查通知单上签字接受处理)
在行动中查获的“问题”电表,检查人员现场拍摄取证,规范操作,并当即拆除损坏电表,更换成新电表。整个行动持续到晚21时,检查人员顶着寒风在电表箱前仔细检测检查。当晚共查获6名窃电用户。
巢湖市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盗取、侵占和非法使用电能。
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是失效用电;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对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侦、快诉、快判。
五、对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知识、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窃电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凡有窃电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窃电行为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处理。
八、各乡镇街道要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行为,要全力配合供电部门、公检法部门打击处理窃电行为。对积极举报,检举窃电行为者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由供电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举报电话:110、0551-823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