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7:07: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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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伤害了我,害一笑而过!。。。。”
日常生活中,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1.请求权的专属性。
2.赔偿因素的多元性。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功能
1.调整抚慰。
2.惩罚功能。
3.替代补偿功能。
范围
分人格权、身份权、死者人格权、特定纪念物财产权、婚姻关系等。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宗以贞操权、接吻权、悼念权等人身权受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赔偿的案件。
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还是有一定的不协调问题。对精神损害赔偿要进行限制,就是因为对人格利益损害进行财产的赔偿,处理得不好,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的高额财产赔偿,使人格商品化。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防止这种倾向。
至于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悼念权”、“亲吻权”、“容貌权”损害等场合,其实,对“悼念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对身份权中的亲属权受到损害的赔偿,对“亲吻权”、“容貌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身体健康权损害的抚慰金赔偿。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基本概括了全部应当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领域。诸如贞操权、接吻权、悼念权等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都属于人身权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解释》未能将这些权利加以明确,但从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看,这些权利应当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的里面,精神上的安宁也是其他人格利益的具体表现。这也正是主张此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总体上是比较广泛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加强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因此,当你的人身和情感受伤害时,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非所有的伤害都称得上精神损害,也并非所有的精神伤害都能够得上精神损害,须了解其赔偿范围及条件。 适时主张自身权益,让精神伤害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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