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8:35:14来源:法律常识
陈立家律师
2018年12月,李先生向江先生承租了一辆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承租人还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以及负责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019年2月,李先生驾驶该车辆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通警察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江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驾驶人经常从事收费的营运活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拒赔。
2020年11月,江先生向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车辆损失费,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赔偿7万元车辆损失费。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特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上诉。
因未参与一审,在提起上诉时首先需明确委托人在一审庭审时是否存在自认情况。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照一审民事起诉状、查阅庭审笔录、查对一审判决书对于诉辩双方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是否准确、全面归纳审理;有无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否存在失之于宽泛、笼统、模糊的情况。
经查对,一审法院遗漏了事故初期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确认意见,与司法评估结果相差过大的事实。据此,陈立家律师确定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诉讼方案:
1、原审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确认意见差异过大,原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错误。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定损结果为损失总计3.4万余元,而原审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定损结果为总计7万元,该报告中不仅存在笔误,而且评估标的物、时间距离事故发生已两年,而车辆损失价值与该段时间的维护、折旧等因素存在关联,难以完全恢复事发时的原状。两种鉴定结果相差如此之大,司法鉴定结果不足以令人信服。
2、根据委托人确认,原审原告提供的《车辆租赁合同》系伪造!
该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在落款处明确写有日期,但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应合同证据上,未写明日期,显属伪造,系被上诉人试图逃避投保营运险的法定责任。
1、仔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吃透案情,研究透彻一审判决书,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程序层面、说理层面找出最有利的上诉点。
2、申请调取庭审笔录等。
3、递交上述状。
4、诉中据理力争,依法维权。
本次上诉,我所律师准备充分,在委托人丢失重要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我方部分上诉意见,判决李某某赔偿车辆损失费5万元。我方二审部分胜诉,维护了委托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