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8:46:00来源:法律常识
开车的朋友,在日常行驶过程中,刮刮蹭蹭肯定是难免的。
如果碰到追尾事故,保险公司却不愿意赔,肇事人也不愿意赔,这咋整呢?
2018年1月9日,张某驾驶某线路公交车遇到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因张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发生两车追尾,并导致王某车辆撞到前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因为公交公司和肇事车辆保险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找到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接受王某委托后,大鲲律所民事诉讼团队确定了主办律师、诉讼方案,并准备好立案材料,于2018年3月27日到岳麓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018年5月3日,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岳麓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后,代理人认为公交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对张某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代理人在与王某沟通后,整理了如下诉求并起诉到法院:
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690元;车辆贬值损失19305元;车辆鉴定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交公司认为,王某维修费金额与事故发生后4s店第一次开具的维修清单差距较大,车辆贬值损失价值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应在交通事故中处理,另王某车辆损失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公司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仅在肇事车辆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即只在财产损失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另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认为王某车辆损失鉴定系单方委托,保险公司未参与定损,不予认可。
张某驾驶肇事车辆与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遭受财产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作,予以认可。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驾驶员张某是公交公司的员工,事发时驾车与原告车辆进行碰撞并造成损害,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虽鉴定意见中载明19305元,但该金额未考虑原告车辆的正常贬值情形,顾不予采信,但考虑确实造成了贬值损失,结合车辆购买的时间,酌情认定5000元,关于鉴定费、施救费,均按照有效发票予以认定。
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00元;
公交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43390元;
诉讼费390元,王某承担90元,公交公司承担300元。
1、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损车辆中对于直接损失,最好能通过鉴定出具能够被法院采信的损失依据;
针对贬值损失问题,一般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如果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①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
②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③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④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⑤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