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8:55:53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从辩护角度讲,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一般的思路为是否系正当防卫;轻伤害的鉴定结论是否成立,是否可能不够轻伤害等。罪轻辩护的一般思路为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能否主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否是自首等等。
2019年,笔者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的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家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笔者,希望能让笔者代理二审程序,看能否从轻处罚。在看到一审判决后,笔者指出,一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是错误的,二审可以争取自首,还可以继续谈赔偿谅解的事情,如果自首能认定,肯定可以适当减刑,二审如果能赔偿谅解,有可能能减轻处罚。在得知一审时因被害人索要的赔偿与被告人家属的支付能力差距巨大。二审中,我们着重关注自首的问题。
一审上诉后,案件在经过一个月的等待后,终于到了二审程序。我们在二审法院立案庭问到了承办人后,及时提交了二审委托手续,查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回来后,笔者和助理整理了所有案件信息,查阅了大量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事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一审法院为何未认定呢?一审法院的表述为自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需要什么证据佐证呢?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为知道他人报警的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的他人报警的内容与接警记录的内容不吻合,应该是这样,这应该就是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
在分析案件事实以及一审法院的认定逻辑后,我们有针对性的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并与二审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二审法院的认定逻辑好像与一审法院一致,这就危险了。随后,我们又与团队其他律师进行了案件研讨,得知的结论一致为应当认定自首。随后,我们又联系了二审承办法官,希望能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官在经过合议后,果然认为自首未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了。我们的努力和坚持得到了回报。
在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在开庭过程中,我们又详细阐述了现场待捕型自首中明知他人报警的内涵。即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本案中,即便在案的证据无法印证被告人知道的报警内容,但根据客观环境,现场在开放的小区门口,围观的人员很多,且在案的证人几乎都知道他人报警的事实,根据常理,被告人应当知道他人报警。最终,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委员讨论,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刑期由原来的四年七个月改为四年四个月。虽然减刑的幅度不大,但最终实现了自首的认定以及从轻处罚的初衷。
最后,喊一句口号:为人权和法治努力,我们一直在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