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9:33:26来源:法律常识
想必,看过《我是余欢水》这部剧的人都知道,这部剧里除了命运多变的余欢水外,还有个“U盘三人组”,一直怀疑余欢水拿了他们仨假电缆和做假账的U盘,不停的利用金钱、权利诱惑余欢水交出U盘,甚至不惜利用梁安妮的色诱,可惜都没有得逞。终于在第九集,“U盘三人组”准备实施一个大计划……
剧情概述:
“U盘三人组”由梁安妮、赵觉民、魏总组成。一天,三人在桥下聚头,由于畏惧牢狱生活,终于狗急跳墙,达成一致意愿,准备找一个合适的时机做掉余欢水。三人得知余欢水准备去参加户外活动,于是便跟踪余欢水,准备伺机动手。就在余欢水吃饭之际,由梁安妮在望风,赵觉民和魏总则鬼鬼祟祟地卸掉了余欢水车上的刹车螺丝。后来余欢水果真出了车祸,但只是受了点轻伤。#我是余欢水#
律师说法:
《刑法》中有一个罪名,跟赵觉民的行为很契合,那就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该罪名在刑法中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结合电视剧中的情节可以看出,赵觉民确实破坏了余欢水汽车的刹车装置,刹车失灵足以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虽然余欢水只是受了点轻伤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这一行为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呢?
判断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名,不能从法条本身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运用法律思维,从主观、客观综合分析。剧中“U盘三人组”显然早已合谋要杀害余欢水,这次一直跟着余欢水去户外活动,也是在时刻暗中观察,目的是为了找准恰当的时机“下手”。三人从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破坏了余欢水的汽车刹车装置,但目的是为了杀害余欢水,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仅仅是三人杀人的手段而已。本剧中,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即使没有造成余欢水死亡的后果,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剧中,“U盘三人组”虽然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侵害不特定人安全的主观直接故意,但破坏余欢水的车辆刹车装置,任由其上道行驶,可能会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可以预见的,三人对公共安全处于放任态度,属于间接的故意,如果达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如果两个罪名都构成,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通说观点,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
律师声明:
本文仅是对虚拟剧情的法律分析,不针对任何现实人物及演员本人。现实中如发生类似案件,要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因个案差异,本文不得用于现实案例中的援引。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关注并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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