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9:51:30来源:法律常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署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中也约定了禁止跳单的违约条款。中介公司根据孙女士的需求向其推荐了一处房产,并且为孙女士与房主商谈了房屋价格。但是此后孙女士却绕过中介公司,私下与房主完成了交易。遭遇跳单的中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
常律谈“典”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并且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孙女士为逃避支付中介费,在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谈价服务后,故意绕开中介人,私下联系房主,跳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孙女士应当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是关于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规定。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属于房屋买卖的“跳单”行为。
“跳单”行为是指,在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绕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的行为。跳单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私自与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房产交易行为。
如何判断买房者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呢?对于情形一,由于中介公司掌握较多的房源信息,很容易识别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对于情形二,就要看中介公司是否参与了商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重要内容。如果仅仅是看房服务的话,并不能认定为是跳单行为。因为同一房源可能会被放置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待售,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其他的中介公司看到房源信息,此时,委托人有权选择其认为更有利、更合适的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
在生活中,很多房产中介为了避免“跳单”行为的发生,会在中介合同中,设立一个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目的是维护中介公司获得服务报酬的正当权益,而且这一条款并不存在限制委托人权利,加重委托人责任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委托人出现“跳单”行为,中介机构可以据此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颁布后,对这种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避免了中介人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从而保障了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房产交易的风险。今后大家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应该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避免因此而成为违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