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21:09:50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以上法律条款是否意味着,如果在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与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债权人对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满意,想去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否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规避约定管辖条款呢?
笔者最近就在实务中碰到了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利好债务人的。但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债权人认为去债务人住所地起诉更好,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规避约定管辖条款,债务人则认为在约定管辖法院审理会更好,在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会如何处理约定管辖呢?需要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以笔者多年经验形成的直觉,司法实践应该会支持约定管辖。首先,起诉与受理是两码事,起诉不意味着法院就会受理,其次,即使法院受理,转入诉讼程序就意味着被告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不能因为由支付令转入诉讼程序就剥夺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经查阅案例,在(2016)苏02民终220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是指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法院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现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卖方即拓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拓峰公司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起诉,只是视为债权人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视为法院受理了该起诉,法院还是需要主动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合同条款,认定本院没有管辖权,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遂裁定不予受理。
当然,如果法院没有主动进行立案审查,债务人还是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主张权利。
对债权人来说,如果不想在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应注意支付令失效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起诉的书面文件,否则将视为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受理,此时想变更管辖法院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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