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2:35: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万学忠 张维
如果你用20万元买了一辆新车,缴税时被要求按22万元计算应税额,你是不是觉得委屈?答案不言自明。
不管你如何争辩,征管人员都会淡然地对你说:“这是国税总局的规定。” 然后客气地递给你一份儿国家税务总局的红头文件——《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你还能说什么?多数人认了。少数人爱叫个理儿:“我告你去!”到哪儿告呢?当然是法院。告什么呢?退钱!退回多收的税。能赢吗?从公开报道看,还没有纳税人胜诉的案例。原因是什么?有国税总局的文件做依据。想赢,除非你把总局的文件撤了!
北京的一位车主,就真的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审查国税总局的红头文件《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
这起案件,3月2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开庭了。
计税标准引争议
2017年6月24日,袁女士购买了一辆别克牌SUV昂科威,价格为205605元,随后向东城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征管分局)缴纳车辆购置税。
但在具体该缴纳多少的问题上,二者发生了严重分歧。袁女士计算出的数字是17573.1元,征管分局给出的数字则是22100元,相差4526.9元。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袁女士计算出来她应缴纳的税款为:175730.77元(205605元的含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所得)x10%=17573.1元。
但是,征管分局认为,袁女士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多少?是计算机征税系统自然生成的。根据金税三期系统记载,袁女士所购买的该款轿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221000元。221000 x10%=22100(元)。
袁女士不服,向东城区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东城区国税局维持了征管分局的决定。
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袁女士将征管分局和东城区国税局一并列为被告,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除了要求撤销被告的“税收缴款书”,还请求法院审查上述国税总局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正当理由”有分歧
无论是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还是国税总局出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都有按最低价计税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什么是“正当理由”?《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明确为:“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据此,征管分局认为,袁女士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属于“无正当理由”。
袁女士的代理人张先生在庭审中指出,购车发票即是“正当理由”,因为发票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理当认可。他还说:“《办法》对于‘正当理由’的解释,没有得到《条例》的授权,违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正当理由的原义,增加了消费者义务,减少了消费者权利,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建议法院就此条文内容如何理解,征求立法机关即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红头文件合法否
“正当理由”争辩之外,国税总局对“最低价”的确定,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张先生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
在庭审中,征管分局特别提及,221000元这个价格绝不会有错:“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征收机关在扫描纳税人的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二维条码后,系统会根据获取的配置序列号自动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并计算应缴税款。”
对于税收征稽人员来讲,系统生成的价格确实不会错。但有一个现象,让原告非常困惑:“原告购买的别克牌SUV昂科威2017款的车型多达十种,厂家指导价也从20.99万元到34.99万元不等,实际零售价最低十几万。如何确定‘同类型’‘最低计税价格’?”他坚信,扫码得出的价格并非与车型唯一对应,将最低价定为221000元不准确。
张先生进一步质疑,国税总局录入系统内的“最低价”采集程序不合法。
国税总局就如何计算“最低价”,2006年出台过一个文件:《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文件要求参照“出厂价格”、“零售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
而《条例》第七条规定,要参照“平均交易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
张先生认为,国税总局的文件明显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属于违反上位法。
在以往的同类案件中,原告多以退回多征的税款为主要诉讼请求,而本案中,原告则要求对多征税款的红头文件提请审查。
这大概是因为2015版行政诉讼法首次赋予了原告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权利。
最低计税价将取消
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不仅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且引发了大量征纳矛盾。这一现象已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注意到。
根据公开报道,此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也曾受理过两起类似案件。一起发生在2015年。原告购买奥迪2995CC轿车的发票价格为668360元,被要求按70万元计税。
另一起发生在2014年。原告所购车辆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335042.74元,被认定计税价格为376000元。
上海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胡某购得小客车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10683.76元。但被认定计税价格为235000元。
这三起案件,原告均败诉。
2017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解释:“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