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5:51:30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本篇文章是“「老赖骗局」 担保骗术和担保陷阱 ”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也是最后一篇。
和大家继续聊担保的骗术,让大家知道签了担保也无效,老赖就是这么狂。
让大家学会预防,尽量少上当不上当。
学会“ 百万以下小案子自己操作,大案子再委托专业执行律师团队并接受25%左右执行成本 ”的的思维方式。
言归正传,咱们接着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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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受让债权的担保人等同于新的债权人,但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作为其中一个担保人,和债权人商量接受债权人转让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从受让债权开始等同于一个新的案件,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对这个新的案件无效。。
24、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贷款中以新还旧等同于新的贷款合同,之前旧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新合同担保义务。
25、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债务人借新还旧,之前担保人有两种情况是需要承担担保义务的。
他在新的合同担保栏上签字了,或者债务人能够证明贷新还旧的事情是担保人知情的。
2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a、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b、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7、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8、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一文中认为:
为了避免向债务人追偿、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不确定性及循环追偿,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为宜,对主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把主债务人与其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但法院在判决时需分清清偿顺序。
29、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每个担保都是独立的。
虽然担保人有很多,但是你起诉谁,谁才需要还钱。
没起诉就过期的,那就是过期了。
30、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1、主债务的重新确认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主债务被重新确认的,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但是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3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超过该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具体日期约定的担保都是六个月过期!!!
3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撤回等于没维权,超过六个月就过期。切记!
34.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诉讼撤回等于没维权,超过六个月就过期。切记!
35、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的6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终结就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六个月就过期!
3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有义务告知担保人已经破产。如未告知,担保在破产过程中的受偿失效!
37、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仍应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原《物权法》第194条(现参见《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8、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因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大家可以查查河北高院《〖以案说法〗债权人放弃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相关资料。
比较复杂,不展开了。
39、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物保,保证人在顺位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免责。
大家可以查查最高法公报案例2018年第1期判例。
比较复杂,不展开了。
40、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大家可以查查最高法公报案例2018年第1期判例。
对应着《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民法典》第435条看。
41、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42、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债权人超过保证诉讼时效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明确约定担保时效,六个月过期!
43. 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也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应认定为以贷还贷,适用以贷还贷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以贷还贷的,保证人免责,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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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执行是海,一天说不完。
我抽时间写,大家用心读。
今天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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