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6:19:59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家暴老婆,儿子阻拦,被一起打!8月10日,重庆,一男子与妻子发生矛盾,对妻子暴力殴打,期间拽着妻子头发撞击桌子,看的让人怵目惊心。
而一旁的十几岁的儿子看到母亲被打,上来阻止。或许是护母心切,男孩疑似用炒勺打了一下男子,男子被激怒后,反手开始暴力殴打男孩。而其母亲一边护住孩子,一边撕心裂肺地叫着“不要打我儿子”。
整个过程被监控录下,家暴过程让人看的愤怒至极。
@法律有道
有如此丈夫、如此父亲,真是女子和孩子的不幸。但反过来,男子自己不觉得悲哀吗?
男子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殴打、伤害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健康。同时,因为他施加伤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以他的伤害行为,同时有一个专用名词叫“家暴”。
不管是对陌生人施加伤害,还是对亲人家暴,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涉及违法乃至犯罪:
1、如果这样的暴力是偶发的一次,且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则只能按照治安违法进行处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当然因为施暴方与受害方之间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一般没有造成较重后果时,以调解处理,特别是被害人选择谅解的情况下,一般不实施处罚。当然被害人坚持追究责任的除外。
2、如果男子的暴力虽是偶发,但这一次就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男子的行为则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
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施加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男子的暴力虽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其长期存在对妻儿的暴力伤害,此时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涉嫌“虐待罪”。
所谓虐待罪,指的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性的施加打骂、禁闭、捆绑、冻饿等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加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双方之间长期存在上述虐待行为,即可涉嫌构成虐待罪。
但虐待罪在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时,需要被害人主动“告诉”才处理。如此规定就是让作为家庭成员的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刑责。对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一定的包容作用。
但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将主动介入追责。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家庭幸福有赖于和睦,暴力的家庭绝对不可能幸福。这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去理解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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