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7:38:5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25日,被告谷某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谷某公司向第三人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借款利息按照借款金额的18%计算,收款账户指定为被告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被告谷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则第三人有权按每日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其赔偿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日,被告顾某与第三人订立《个人保证合同》,承诺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止。
2018年1月26日,第三人向《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被告谷某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31日,原告广州某投资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受让第三人与被告谷某公司之间100万元的借款债权。
第三人向《借款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约定的被告谷某公司和被告顾某通讯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新快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谷某公司、顾某通知债权转让事宜。
原告另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已支付前期律师费5000元。
诉讼请求:
1、被告谷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2018年7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被告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被告广州市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至2018年7月25日止;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被告广州市谷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顾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谷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良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0元,由被告广州市谷某贸易有限公司、顾某共同负担20960元。
律师说法:
第三人与被告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与被告顾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有《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及转账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与第三人就上述借款债权转让达成一致并已依法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两被告,依法取得上述债权。借款到期后,被告谷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谷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违约金,要求被告顾某对前述债务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合法有据。原告已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其要求被告谷某公司予以赔偿于合同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