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7:47:46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中国检察网
发布了一起案件信息的起诉书
武冈一96年男子
因索要400元工资持刀捅伤他人
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1月11日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400元工资,两人由此发生争执。2021年10月18日晚,刘某某在武冈市新春商业街找到罗某某,见面后发生争执,刘某某持水果刀将罗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导致罗某某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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