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9:43:03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申报是取得工伤赔偿的前提,那么如何进行工伤申报,什么时间提出工伤申报,工伤认定由谁申报,对工伤认定不服又该如何救济呢?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一、 提起工伤申报的时间节点
发生工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申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的,劳动者可以申报。
1.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申报为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主动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者提起工伤申报为例外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提起工伤认定需要向工伤行政部门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如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人单位工商信息等,以及如下材料:
1. 由劳动者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保部门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社保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审核。
社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认为不符合条件不应予以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多长时间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应当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等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应当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等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保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 劳动者或近亲属、用人单位等不服社保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该如何救济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选择适用,劳动者等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