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6:31:10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6月15日,A在B某人寿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额度为10万元,A为受益人。2017年7月28日,A在家意外摔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意外在保险期限内,A家属向B公司申请理赔10万元的保险金,但B公司认为经调查,A十几年前已经患病休养在家,并且有治疗硬化病等治疗历史,系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A隐瞒了患病数年的事实,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形,不同意理赔10万元,只同意退回保险金11420元。A的家属无奈,委托律师处理,要求B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0万元。
律师策略:
第一步:收集证据:1、A家属的户口本信息,证明家属与A的关系;2、保险单,证明A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3、A的死亡医院证明、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第二步:讨论研究B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掌握的证据以及A如何进行抗辩。
第三步:进入诉讼程序。
结果:
1、 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1000元。
2、 诉讼时间:一审时间为3个月,二审时间为2个月,共5个月结案。
3、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B向A家属支付保险金共10万元。
律师简评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在投保前,是否患有涉案保险合同中的疾病或所确诊疾病相关的症状,A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虽然本案中,B公司委托了调查公司对A申请理赔事项进行了调查,但调查公司只是对A亲属、其他人员的询问以及推断,并没有权威医院出具的诊断以及相应的检查,化验单据等。B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客观证据证实A在投保前已经患有保险合同中的疾病的事实。故本案中,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A与B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B公司没有证据证实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B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