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0:42:2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21号
第三,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招标成功后合同即成立,但并未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从富兴公司自谈判阶段编制的谈判资料的内容看,其列明在案涉项目商业部分面积由22300平方米增加至3万平方米左右的情况下,其可得利润为65万元。该谈判资料亦已交给长岭分公司,故该65万元为长岭分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判决依富兴公司自己的主张认定富兴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判决富兴公司和长岭分公司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5号
第三,关于东阳三建应否赔偿万博公司车库和商铺租金的问题。万博公司主张车库和商铺经营收入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约定竣工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东阳三建应予赔偿。经本院审查查明,万博公司与东阳三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5.2约定:“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条“违约”约定:“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限期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返工至合格止。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工期延误按5000元/天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故原判决认定工期延误按5000元/天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是双方针对东阳三建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计算方法的明确约定,前案生效判决已据此予以支持违约金120万元。同时,退而言之,即便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包括涉案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所丧失的利益。该利益的范围可以根据案涉房屋的性质、地段、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酌定。但万博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将空置率设置为0%明显与涉案工程的实际不符,不能视为万博公司已经完成证明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明责任。故原判决未予支持万博公司关于涉案车库和商铺租金损失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万博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