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1:26:56来源:法律常识
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诉讼问题。
案情简介
JINGKANG LAW FIRM
在本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书。在2017年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镇建设土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决定对当事人崔某所在村镇实施拆迁安置,但是拆迁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价值过低,崔某于是向天津市津南区政府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以涉案拆迁安置方案为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符合复议条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崔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拆迁安置方案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史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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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师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城镇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针对的是具体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被整合村基准日前的户籍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系对该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定。
后本案经过最高院审理: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虽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但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支持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